尽管开曼群岛公司法与现行的英国公司法之间存在显着分别,但开曼群岛公司法在很大水平上源自旧的英国公司法。
今天企服快车顾问和大家详细介绍有关开曼公司法的有关情形,具体如下:
1.公司成立:
依据开曼群岛公司法在开曼群岛注册为有限义务公司的免税公司必需重要在开曼群岛以外开展业务。
公司必需向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处提交年度申报表,并需要支付公司法定股本的费用。
2.股本:
《开曼群岛公司法》许可公司发行普通股,优先股,可赎回股份或上述任意组合。
如果以任何支配分配了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收购或注销任何其他公司的股票的对价,并且股票是以溢价发行的,则本公司可以选择不对此类股票溢价实用该规定。
在遵照《开曼群岛公司法》的详细规定的前提下,股份有限义务公司或具有股本的担保有限义务公司可以在其公司章程授权的情形下发行由公司选择的股份,或者股东,有可能被赎回。
另外,如果得到公司章程的授权,公司可以回购自己的股份(包含任何可赎回的股份)。
购置股份的方法必需得到公司章程或公司普通决定的详细同意。
公司章程或购置方法可能由公司董事决议。
除非股份已全数缴足,否则本公司不得赎回或购回其股份。
因此,如果公司的董事真挚地实行职责并以为恰当并符合公司的利益,则可以恰当地提供财务帮助。
这种财政支援应以公正的方法提供。
3.股利分配:
《开曼群岛公司法》第34条规定,如果公司将股息和分红从股票溢价账户中支付。
4.股东诉讼:
预计开曼群岛法院将遵守英国的判例,许可少数股东以公司的名义提起集体诉讼或衍生诉讼,(a)超越法团授权或非法的行动。
(b)讹诈性的小股东行动以及忽视方本身控制公司的情形。
保护小股东如果公司(非银行)将其股本分为股份,开曼群岛大法院可应持有公司不少于五分之一已发行股份的股东的申请,任命一名调查员调查公司事务并以大法院指定的方法报告其成果。
公司的任何股东可在法院信纳创办该公司的公平和公平性后,可向开曼群岛大法院提出命令,要求将公司清盘。
通常,股东对公司的债权必需依据开曼群岛实用的一般合同法或侵权法,或者依据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和组织章程细则规定的股东的个人权力提出。
开曼群岛法院在制止大股东对小股东的讹诈行动方面引用并遵守了英国普通法。
5.资产销售:
《开曼群岛公司法》对董事销售公司资产的权利没有任何具体限制。
一般而言,董事应为公司的利益而恰当地行使其权利,并为恰当的目标而行使这些权利。
6.会计与审计:
开曼群岛《公司法》规定,公司必需就以下方面保存恰当的账目:
(a)公司收受和支出的所有款项,以及收支产生的事项;
(b)公司货物买卖的所有记录;和(c)公司的资产和负债。
如果没有保存真实,公平地理解公司事务状态并解析其交易所需的账簿,则不应视为保存了准确的账簿。
7.股东名册:
依据获豁免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的规定,获豁免公司可在董事以为恰当的开曼群岛境内或境外的处所保留重要股东名册和任何股东分册。
开曼群岛公司法不要求获豁免的公司向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处提交股东名单。
因此,股东的姓名和地址不是公开数据,也不可供大众查阅。
8.查阅账簿和记录:
依据开曼群岛公司法,公司股东无权检讨或获取公司股东名册或公司记录的副本。
但是,它们确切具有公司章程所载的权力。
9.特殊决定:
《开曼群岛公司法》规定,决定案如经有权投票,在公司的股东大会上通过委托书,并在其股东大会上通知已正式发出将拟议的特殊决定案的决定的通知,但公司可在其组织章程细则中指定,至少三分之二的多数票已通过是必需的。
前提是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至少需要三分之二多数票,并且该多数票(不少于三分之二)应依据特殊决定案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必需获得同意。
如果得到公司章程的授权,由当时有权投票的公司所有股东签订的书面决定可能是特殊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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