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行“统一计划,划分资金,实贷实存,相互融通”的信贷资金管理制度下,专业银行自主经营,自求平衡。

除了加强资金调度外,在资金多余对,需要寻找出路,在资金不足时,需要寻找来源,这样就发生了各金融单位之间资金上的相互融通,产生了资金拆借市场。

各金融单位之间资金上的相互融通,可以充分利用资金的时间差、地区差、行际差,进行余缺调剂,灵活调度资金,以支持发展生产和扩大商品流通的资金需要。

但是在拆借资金过程中,也发生了不少偏向,需要加强审计和监督。

(一)审查拆进资金的用途是否正当,不可以用拆进的资金发放固定资金贷款;不可以用拆进的资金超信贷规模发放贷款,因为多拆进资金多发放贷款,会多创造货币,引起信用膨胀。

(二)审查拆借利率是否适当。

过高的拆惜利率会增加信贷成本,不利于经济核算。

(三)审查据借的还款期限是不是较短.相互拆借资金是用于弥补短期资金周转不灵,有无用于解决长期的资金缺口。

拆出单位有无将资金长期拆出而影响应上缴的存差资金,影响本身的信贷发放。

(四)审查拆进的资金到期是否主动归还,拆出的资金到期是否主动催收。

拆借资金不能按期归还会失去信誉,同时会影响拆出方的资金调度.要分析原因,寻找解决的措施。

(五)审查拆进资金的数额是否适当。

有无过多的拆进资金,形成积压,或超负荷运用形成债务包袱。

(六)审查有无倒卖资金的行为,一手拆进,一手拆出,从中获取利差。

拆借资金的目的不是为了解决本单位的资金周转不灵,而是为了获取利润,这是一种非法的投机行为,一经查实,应予严肃处理。

(七)审查拆借资金有无受到地方政府的不合理干颈。

有的地.方政府强令或鼓励本地银行到外地多拆进资金,不照顾本地银行的负荷能力和还债能力,有的地方政府进行地区封锁,不准将本地多余资金拆出外地。

这些都是违反经济规律的行为,应向地方政府:进行宣传,加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