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当年销售(营业)收入,还应包括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特殊情况规定
1.关联企业扣除规定
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企服快车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企服快车扣除。
另企服快车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2.筹办期扣除规定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四条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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