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官提醒: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案情概况
M公司上海分公司是某跨国糖果企业的上海分公司。该分公司主要的职能为售后服务及渠道维护,日常费用开支采用报账制,即将相关单据定期上报总公司,由总公司直接报销并进行会计核算,故该分公司未产生会计记录。因此,该分公司未设置任何账簿,日常申报均为零申报。稽查人员发现了该问题,认为按照相关政策法规应当设置账簿。M公司上海分公司被处以罚款2000元。
案情分析
M公司上海分公司财务人员解释:该分公司类似于企业内设机构,故无需设置账簿。
稽查人员解释:根据相关政策法规,纳税人只要领取了营业执照就必须在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该分公司最终认同了稽查员的观点。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年第49号)
第六十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年第362号)
第二十二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前款所称账簿,是指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总账、日记账应当采用订本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4年第648号)
第四十五条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
第四十七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处理结果
根据相关规定,M公司被处以罚款2000元。
税官建议
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企业应注意该问题,避免纳税风险。
来源:上海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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