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在税法上如何认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内部资产处置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内部处置资产是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内部处置资产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970号)规定,下列(但不限于)情形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内部处置资产行为:
①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②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③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④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⑤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2)外商投资企业内部处置资产指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的处置行为,因此,企业内部处置资产(包括各项自制和外购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不确认收入,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关资产的历史成本延续计算。
(3)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资产处置,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①用于市场推广或推销;
②用于交际应酬;
③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④用于股息分配;
⑤用于对外捐赠;
⑥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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