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会计视野讯财政部发布《商品期货套期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商品期货套期业务会计处理,包括主要账务处理、财务报表列示以及披露等方面内容。
《暂行规定》称,为了适应商品期货市场发展需要,规范企业商品期货套期业务的会计处理,使财务报表更好地反映企业商品价格风险管理活动的目标、过程和结果,促进企业利用商品期货进行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财政部制定了《商品期货套期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包括:适用范围、相关定义、应用条件、会计处理原则、科目设置、主要账务处理、财务报表列示、披露、实施与衔接等几部分。
企业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业务,可以执行《暂行规定》或《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企业执行本规定的,应当遵循本规定所有适用条款,对商品期货套期业务不得继续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中有关套期保值的相关披露规定。企业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业务,满足规定应用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的套期会计方法进行处理。
企业将存货指定为被套期项目的,应当按存货账面价值,借记“被套期项目”科目,按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借记“存货跌价准备”科目,按存货账面余额,贷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企业将已持有的商品期货合约指定为套期工具的,应当将其账面价值从“衍生工具”科目转入“套期工具”科目。
企业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应用本规定。对于本规定施行之日已经存在的商品期货套期业务且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进行会计处理的,如在该日按本规定评估并进行适当的再平衡调整(如需)后符合《暂行规定》有关套期会计的应用条件,则可视为持续存在的套期关系,自该日起按照《暂行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任何再平衡产生的损益,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并相应更新相关的套期文件。
《暂行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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