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河北企业,现收到浙江开具的购书电子发票,电子发票是否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答: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杭州市地方税务局、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贸易局、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电子发票应用试点若干事项的公告》(公告2013年第2号)规定:
一、本公告所称电子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经过电子签名认证、以电子方式存储的收付款凭证。
二、合法的电子发票可以作为财务报销凭证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有效凭证。开票方、受票方可以自行下载、存储;可以选择合适纸张打印电子发票,作为记账联、发票联等凭证使用。
三、电子发票可以在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网站或授权的其他网站查询验证发票信息。受票方取得电子发票后,应及时查询验证电子发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对不符合规定的电子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取得电子发票后,应及时查询其真实性和完整性,符合规定的电子发票可以作为财务报销凭证并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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