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在企业计算时,销项税额扣减进项税额后的数字,才是应缴纳的增值税。

根据相关法律文书规定,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增值税税率为17%,增值税征收率为3%,并在其《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指出,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物品、设备等有形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可见,物流公司经营租赁货运汽车,且司机非出租单位配备,这项业务属接受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物流公司取得出租方开具的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出租方是一般纳税人)或税务机关代开的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出租方是小规模纳税人),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同时,物流公司应关注承担经营租赁货运汽车燃油费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那么不得从销项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包括:

1、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4、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可见,物流公司经营租赁货运汽车承担燃油费的,其支付燃油费的进项税额属于经营活动中自销售方取得,且不在不允许抵扣的范围内,故允许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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