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IPS协议》绪言的第一段指出,订立该协议的目的在于希望减少对国际贸易的扭曲和阻力,考虑到有必要对知识产权提供充分、有效的保护,并需要保证知识产权执法的措施和程序不至于变成合法贸易的障碍.保护知识产权是实现自由贸易的一个前提条件,没有对知识产权的可靠法律保护,任凭侵权者抄袭、盗用他人的智力劳动成果,其结果会严重妨碍文化艺术、科学技术以及商品的正常交流,本身就构成了对国际性自由贸易的制约因素;另企服快车面,不正确地扩大知识产权的独占权范围,使之超过法律允许的限度,又将对竞争机制产生限制作用,同样会妨碍自由贸易.这两个方面之间应当有一种协调平衡的关系.关于防止知识产权的滥用,《TRIPS协议》第一部分(一般性规定和基本原则)的第8条第2款规定了如下的原则: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权利所有人滥用知识产权,防止不合理地限制贸易或者反过来影响技术的国际性转让的实施行为,条件是该措施与本协定的规定一致.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技术从中获得利益,是专利权人享受法律提供的独占权的重要方式之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内容有可能包括有适当的内容,对自由贸易和正当竞争产生妨碍作用.对此,《TRIPS协议》第40条作出了如下的规定:
第一,各成员同意,在知识产权的投资许可中常有的某些限制竞争的做法或者条件,对贸易可能有不利影响,并可能妨碍技术的转让与传播.第二,本协议的任何规定不应阻止各成员国在其国内立法中列举在特定情况下对知识产权的滥用、在有关市场上对竞争产生有不利影响的授予许可的做法或者条件.如上面所规定,各成员可以在与本协议的其他规定相一致的条件下,根据该成员的有关法律和规章,采取适当措施来制止或者控制这样的做法,其中包括例如排他性返授条件、禁止对知识产权有效性提出质疑的条件、强迫性一揽子许可.
我国还没有制定反垄断法,专利法和相关的法律中也没有关于限制滥用知识产权的规定.应当说,这也是我国立法与《TRIPS协议》的差别之一.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占主导地位的问题是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当前的首要任务是强化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尽快树立尊重知识产权的社会风气.然而,这并不意味着防止滥用知识产权的问题就不重要.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姜颖同志曾在全国专利工作会议上指出:发达国家凭借自身经济、科技的优势,希望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取得更大的市场份额.发展中国家在从世界贸易组织中得到一些利益的同时,也面临着发达国家知识产权竞争优势的严重压力.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大国,能否在不太长的时间内使我国的专利工作取得新的重大突破,使我国企事业单位掌握和运用知识产权保护的能力和水平得到大幅度提高,直接关系到我国国民经济的整体素质和国际竞争能力,对我国的国家主权和经济安全也将产生深远的影响.这是对我国知识产权工作所面临形势的精辟分析.这里所说的掌握和运用知识产权保护的能力和水平、不仅包括利用自己拥有的知识产权,在市场竞争中获得更为有利的地位;同时也包括维护正常的竞争秩序,防止他人利用知识产权以不合理的方式垄断市场.为了全面地完善我国的专利制度,为市场经济体制和正常竞争机制的建立创造有利的法律环境,今后有必要考虑制定有关防止滥用专利权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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