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企业项目能享受政府补助,目前我国的主要政府补助包括财政拨款、财政贴息、税收返还、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等。本文就以一则实例来为大家分析政府补助如何做税务处理,希望能帮到大家。

实例:

1、企业在2018年1月收到政府对企业2016租赁生产厂房的租金的补助款,要调整以前年度生产成本和销售成本吗?

2、企业2016年12月购置并使用的一台生产设备500万元(折旧10年),2017年10月收到政府对购买该设备的补助款100万元,相关账务及涉税业务怎么处理?

以上两项补助都是财政直接拨款,没有取得正式补助文件。

分析:

1、企业在2018年1月从政府收到对2016年的房租的补贴,符合“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所以应当确认为2018年1月的损益,不可以调整2016年的生产成本和销售成本;并计入新设科目“其他收益”;收到的补助款全额作为2018年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2、企业2016年12月购置并使用的一台生产设备500万元(折旧10年),2017年10月收到政府对购买该设备的补助款100万元,符合“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

所以2017年10月收到对资产价值补助的款项,可以冲减资产账面价值,以后期间按资产原值冲减后的净值计算折旧(不考虑递延所得税),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000000

贷:固定资产 100000011月计提的折旧为1000000/(10*12-10)=9090.91

或者记入递延收益,在资产使用期间确认折旧时,按补助部分对应的折旧额确认当期的损益,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000000

贷:递延收益 1000000

在11月计提折旧时,同时确认的收益为1000000/(120-10)=9090.91元,

作分录如下:

借:递延收益 9090.91

贷:其他收益 9090.91

无论会计上怎么做账,收到100万元都作为2017年10月的所得税应税收入。

相关规定:政府补助收入的税会差异及纳税调整原则

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详见表-1,此处具体谈谈税会差异及纳税调整原则。

首先,需要区分是否满足财税[2011]70号规定的不征税收入条件。如果满足不征税收入,则该不征税收入支出形成的费用(成本),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额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纳税申报时,企服快车面需要对收入进行调减,另企服快车面对费用(成本)。

对于不满时不征税收入的政府补助收入,由于会计处理不一样,其纳税调整也是有差异的。

(一)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1.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会计上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仅从这一点看,二者似乎不存在税会差异。但是,会计上可能基于权责发生制原则,在政府补贴尚未收到的但是收到可能性极大时就确认了补贴收入,而税务上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确认收入,因此有可能存在时间差异。

2.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会计上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然后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税务上在收到的当期就要全部确认应税收入,二者存在明显的时间差异。税务申报时需要先进行应税所得额调增,然后进行应税所得额调减。

(二)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会计处理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在当期都不直接确认为当期收益,而是确认为递延收益,然后在资产使用期间内平均分期计入营业外收入。而税务上,除另有规定外,则是在实际收到的当期计入应税总额。因此,当会计确认为递延收益时,应调增应税所得额;在会计上对递延收益在资产使用期间内平均分配分次计入当期损益时,进行纳税调减。

(三)返还政府补助

在税务上,已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而返还的,无论会计如何核算,在当期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均可按照实际返还额进行纳税调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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