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某科技公司申请注册“靓仔台球”被佛山某公司提出异议,商标局下发异议答辩通知书,申请人委托我司进行答辩。近日,答辩结果出炉,商标局对“靓仔台球”商标准予注册。
丨案例简介
深圳某科技公司(简称被异议人)申请的“靓仔台球”商标(简称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于第41类“娱乐服务;除广告以外的版面设计”。
异议人以商标近似为由提出异议,引证了在先注册“靓仔台”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货物展出;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第41类“提供体育设施;组织体育比赛;体育场设施出租”等。
被异议商标图样和引证商标图样
丨异议答辩
接到委托后,构卓的商标顾问针对商标近似方面进行了合理分析和答辩。经商标局复审,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丨最终结果
商标局决定对“靓仔台球”商标准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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