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商标注册的重要性,但是好的商标数量有限,再加上注册商标时的种种限制,很多企业很难注册到自己心仪的商标。
在这样的大环境下,还有很多优秀的商标资源因为种种原因被无效,但是依旧有人尝试在商标无效后进行商标注册。
那么不同商标无效的情况下注册商标风险是什么?跟随济南商标注册来了解详情。
1、因违反商标法注册商标该类商标属于绝对驳回的基本上注册不成功。
2、不正当手段注册商标此情况基本上是有人在线注册商标或拥有其他权利的情况再注册容易被驳回。
3、不正当使用商标该情况是商标申请人恶意侵犯了他人商标权虽然被撤销无效了,但是其他商标申请人可以注册商标,坚持正当使用。
4、商标有效期该情况是很常见的,企业没有注意或不想要商标不续展的话,这种情况下注册商标的风险很小。
5、商标被撤三企业因为三年未使用商标而面临撤三,那么其他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不过基本上都是提撤三的企业或个人来注册这枚商标。
自从商标新法施行以来,商标局内部也进行了审查机构调整,这一批新的审查员在审查案件时更为严苛,商标驳回的几率也逐渐提高。
很多商标申请人感叹注册商标太难了,往往花费近1年的时间等来的结果却是驳回,这样的局面让人情何以堪呀。
难归难,不过总有一些小技巧可以降低风险。
今天标局小编就和大家来探讨一下“商标注册方式的选择”这一小技巧:
1、拆分注册——降低因其中一种要素被判为近似而商标整体被驳回的风险:
①商标审查的原则是文字和图形分开审查,如一个商标包含文字和图形两个要素,如果在这个商标申请之前,有一个商标与文字部分很近似,商标局就会判定申请的商标近似,从而驳回整个商标。
所以,拆分注册可以有效因组合商标当中其中一种要素具有较大驳回风险时而导致整个商标被驳回的情形,这样可以最大程度保证另一种要素取得商标权。
②拆分注册还可在使用时组合使用,使用形式灵活。
③拆分注册成本比组合注册成本高。
2、组合注册——增加不同要素使得整体商标更具显著性,降低某一种重要要素单独申请被驳回的风险或者能够提高商标授权的成功率:
①商标审查的原则虽然是文字和图形要素要分开审查,但是在判断商标近似时审查员依然需要考虑各个要素组合在一起时整体的视觉效果是否近似,是否易造成混淆误认。
所以当组合商标当中单个要素与其他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可左可右时,如果添加了另外一种要素进去,商标整体就与其他商标形成较大区别,被判为近似而被驳回的风险降低;而且即使被驳回,通过驳回复审也易取得成功,从而提高商标授权的成功率。
②组合注册就固定了商标的使用形式,使用时不可随意变动商标的排列形式,各要素比例大小等。
③组合注册成本最低。
3、拆分注册+组合注册——优势在于上述两种方式的优势可以同时达到,劣势在于申请商标的成本增加:
①降低因其中一种要素被判为近似而商标整体被驳回的风险;通过增加不同要素使得整体商标更具显著性,降低某一种重要要素单独申请被驳回的风险或者能够提高商标授权的成功率。
②使用形式灵活。
③拆分加组合注册成本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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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的商标申请量是不断往上增加。
随之而来的商标问题也多了起来。
许多人以为商标注册成功后就不会遇到什么是事情了。
事实上并不是这样的,商标注册成功后,商标权人还需谨防商标撤三,那么商标权人该如何避免商标撤三呢?什么是商标撤三?《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如何避免商标撤三?避免商标撤三最重要的一点是要保留好商标使用的证据。
那么哪些可以东西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的证据呢?
1、发票。
真实有效的商品销售发票或服务提供发票,可以有力地证明注册商标的使用情况。
然而,很多企业在填写发票的时候,只填写简称,这样的发票与注册商标没有任何联系,不能作为充分有效的使用证据,所以在填写发票的时候,要认真、规范,为商标的使用留有有力的证据。
2、广告。
广告是企业宣传其商标、商品、服务的一种重要方式,是一种很好的证据材料。
但是一些广告发布方式,例如电视广告,不能提供广告发布的时间信息而难以作为直接证据证明商标的使用情况。
所以,与广告公司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只要合同中标识商标名称,就可以做为有效的使用证据。
3、合同或者协议。
合同和协议是经济主体参与经济活动的重要凭证和依据,但是有些合同或者协议,并没有标注商标,不能作为有效使用证据。
因此在订立合同、签订协议时一定要明确标注商标,最好能写上注册商标的名称和注册号,为商标的使用留下有效的证据。
4、产品检验报告。
由上级质量监督部门、行业协会等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商品品质的产品检验报告,其手续严格,报告各项内容标注清晰,是一种很好的商标使用证据。
5、包装物。
包装物包括商品包装物、服务用品包装物或容器等。
单纯的包装物或容器由于难以确定其印制和使用的具体时间,因此还需要其它证据进行佐证。
比如委托印刷时与印刷厂签订的合同等,合同要标明商标名称。
专利申请的撤回
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
申请专利是发明创造者的权力,其可以运用,也可以放弃,包括在行使过程中的放弃。
专利申请撤回可以由申请人以书面形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撤回申请的愿望,申请自到达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之日起生效。
专利申请的撤回除了积极的撤回外,还包括消极的撤回。
现有专利法律制度认为,消极的撤回包括:
(1)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的撤回。
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2)逾期不提交资料的撤回。
发明专利已经在外国提出过申请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该国为审查其申请进行检索的资料或者审查结果的资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3)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撤回。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申请人撤回专利申请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声明,写明发明创造的名称、申请号和申请日。
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好公布专利申请文件的印刷准备工作后提出的,申请文件仍予公布;但是,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应当在以后出版的专利公报上予以公告。
专利申请的修改
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申请人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自行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中文字和符号的明显错误。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自行修改的,应当通知申请人。
如果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那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又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不应该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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