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科学技术方面或文化艺术方面,对创造性的劳动所完成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一、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人的智力成果,有人称为智慧的产出物。
这种智力成果也属于一种无形财产或无体财产,但是它与那种属于物理的产物的无体财产(如电气)、与那种属于权利的无形财产(如抵押权、商标权)不同,它是人的智力活动(大脑的活动)的直接产物。
这种智力成果又不仅是思想,而是思想的表现。
但它又与思想的载体不同。
二、权利主体对智力成果为独占的、排他的利用,在这一点,有似于物权中的所有权,所以过去将之归入财产权。
三、权利人从知识产权取得的利益既有经济性质的,也有非经济性的。
这两方面结合在一起,不可分。
因此,知识产权既与人格权亲属权(其利益主要是非经济的)不同,也与财产权(其利益主要是经济的)不同。
从相关规定以及实务中的情形来看,可以根据下列行为去判断是否属于假冒专利的行为:
(1)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2)销售
(1)中所述产品;
(3)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4)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5)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
专利权终止前依法在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在专利权终止后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不属于假冒专利行为。
对于确定假冒专利后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对于假冒专利的后果,专利法规定,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假冒专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免除罚款的处罚。
众所周知,济南商标注册是非常重要的。
我们可以感受到农村无商标农产品与城市流通有商标农产品的价格差异。
在这种情况下,商标是竞争的利器,使这些带有商标的商品比普通商品或带有普通商标的商品具有更强的竞争力。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需要为其商品或者服务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狭义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仅指商品和服务的商标注册申请、国际商标注册申请、认证商标注册申请、集体商标注册申请和特殊标志申请注册。
首先,有一个概念,所谓的近似有一个范围。
商标近似是指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中应用的近似商标将被视为近似。
因此,在商标查询前,有必要对具体的商品或服务进行确认。
商标分为45大类,每一类都有几个相似的类别,每一类都有许多商品或服务的选择。
相似组中的商品或服务是相似的商品或服务。
当然,他们也会在类似的群体中粉碎一些类似的商品,这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在申请商标注册前,最重要的是进行商标注册查询,看是否与之前的商标申请有相同或相似的情况,导致商标注册失败,不仅浪费了商标注册的成本,但也浪费了宝贵的时间。
不过,在做商标注册查询时,也要调整心态。
查询无法告诉您100%的结果。
你听取专业人士的意见或建议,慎重决策,不要轻信任何成功的商标注册声明。
商标种类繁多,可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颜色商标、文字和图形组合商标等,其中,从文字商标中比较容易判断中国商标,这也是众多商标注册申请人头疼的商标类型之一。
虽然中国文化博大精深,但也有一些适合作为商标使用的限制条件,如使用较为普遍,朗朗上口,便于记忆,含义应适当悦耳。
当这些条件降低时,就没有什么可供选择的词了。
商标使用许可需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该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根据有关解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报商标局备案,主要是为了方便商标局对全国商标使用许可情况进行管理,规范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情况,要通过商标公告向社会公布,便于公众了解商标许可使用真实情况,以选择消费商品。
2、许可他人使用注册丧彪,许可他人对被许可人的商品质量负有监督义务。
在商标被许可他人使用的情况下,私用同一商标的商品会有不同的来源。
为此,商标法要求济南商标注册监督被许可人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以防止许可商品质量低下,损害消费者利益。
基于同样的原因,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商标的质量品质。
3、经营许可使用注册商标,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字和商品产地。
在商标被许可由他人使用的情况下,使用同一商标的商品会有不同的来源。
对此,消费者应当有知情权和选择权;另外,即使不同提供者提供的商品有相同的质量,当商品来源确实不同,对于商标的区别功能有所损害。
基于此,也被要求被许可人标明其名称和产地。
通用名称是指某类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包括行业内的规范名称和商业实践中约定俗成的别称、简称、俗称等。
通用名称属于共用名称(commonterm),仅能标示商品或服务的种类,无法发挥类似商标那样指示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功能,如福尔马林是甲醛的通用名称、PDA是掌上电脑的通用名称。
正是通用名称这种共有财产的性质,使得消费者仅凭通用名称无法确定商品来源。
通用名称如被少数经营者垄断,将大大增加消费者选购商品的搜索成本,因此世界各国法律均禁止将通用名称以济南商标注册的形式私有化。
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我国现行法律对通用名称的认定并无明文规定,法律实践中的认定依据主要来自3个方面:
一是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二是同行业经营者约定俗成、普遍使用的名称和专家意见,三是专业工具书、辞书等公开出版物中记载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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