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人作品”是指借用知名小说、漫画等作品中的人物形象、姓名设定等元素的“二次创作”,人物名称会和知名作品保持一致,但故事情节、发生时空等与知名作品还是有着较为显著不同。
目前,“同人作品”是否侵权在法律上并未有明确规定。
“金庸诉江南一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该案的判决结果或对今后“同人作品”发展具有一定指引意义。
《此间的少年》是杨治于2000年创作,先发表于网络,2002年由西北大学出版社出版,书名为《此间的少年:
射雕英雄的大学生涯》。《此间的少年》另有多个版本,其中《此间的少年》(2001-2011十周年纪念珍藏版),封面有“《此间的少年》出版单行本行销中国,迄今历5个版本,110万册”等简介内容。
经天河法院比对,《此间的少年》中人物名称与金庸《射雕英雄传》相同的共27个,包括郭靖、杨康、黄蓉、欧阳克、欧阳锋、黄药师等;与金庸《笑傲江湖》相同的共13个,包括令狐冲、林平之、独孤求败、东方不败等;与金庸《天龙八部》相同的共18个,包括王语嫣、段誉、乔峰、段朱、段紫等;与金庸《神雕侠侣》相同的共7个,包括郭靖、黄蓉、小龙女、尹志平、陆无双等。
法院认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是作品中作者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即思想的表现形式,不包括作品中所反映的思想本身。
脱离了具体故事情节的人物名称、人物关系、性格特征的单纯要素,往往难以构成具体的表达。
虽然《此间的少年》使用了金庸四部作品中的大部分人物名称、部分人物的简单性格特征、简单人物关系以及部分抽象的故事情节,但《此间的少年》并没有将情节建立在金庸作品的基础上,基本没有提及、重述或以其他方式利用金庸作品的具体情节,而是在不同的时代与空间背景下,创作出不同于金庸作品的校园青春文学小说,且存在部分人物的性格特征缺失,部分人物的性格特征、人物关系及相应故事情节与金庸作品截然不同,情节所展开的具体内容和表达的意义并不相同。
因此,《此间的少年》是杨治重新创作的文字作品,并未侵害金庸所享有的改编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法院认为,本案中,金庸作品及作品元素凝结了作者高度的智力劳动,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具有较高的商业市场价值。
本案中,杨治作为读者“出于好玩的心理”使用金庸大量作品元素创作《此间的少年》供网友免费阅读,在利用读者对金庸作品中武侠人物的喜爱提升自身作品的关注度后,以营利为目的多次出版且发行量巨大,其行为已超出了必要的限度,属于以不正当的手段攫取金庸可以合理预期获得的商业利益,在损害金庸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对此杨治用意并非善意。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杨治于2002年首次出版时将书名副标题定为“射雕英雄的大学生涯”,将自己的作品直接指向金庸作品,其借助金庸作品的影响力吸引读者获取利益的意图尤为明显。
因此,杨治的行为具有不正当性,与文化产业公认的商业道德相背离,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精典博维公司与联合出版公司在收到明河社出版有限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停止出版、发行后仍未予以停止,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侵权,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广州购书中心作为《此间的少年》纪念版的销售者,该销售行为具有合法来源,且广州购书中心在应诉后停止销售,其主观上并无任何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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