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因第23529978号“JOURNEY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一、申请人放弃其在“皮肩带;捆扎用皮带”两项商品上的复审请求,因此,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3903823号“JOURNEYS及图”商标、第14317474号“JOURNE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4359397号“j jOURNEY The Travel Exper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引证商标三已不在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
三、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JOURNEYS品牌在全世界范围内的商店地址列表;“JOURNEYS及图”商标在世界范围内的注册信息;品牌推广网页;“JOURNEYS及图”品牌销售额等信息;媒体宣传报道资料等。
经审理查明:至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被撤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人放弃“皮肩带;捆扎用皮带”两项商品上的复审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故商标局在“皮肩带;捆扎用皮带”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生效。现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仅就申请人在“包;手提包;钱包(钱夹)”等其余商品能否初步审定进行审理。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共存于市场不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包;手提包;钱包(钱夹);背包;伞;手杖;鞭子;仿皮革;裘皮;
(女式)钱包”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以上为商标驳回复审案例标的由企服快车代理有限公司编辑:
本案商标申请/注册号为23529978,申请类别为18,申请日期为2017年04月12日,申请名称为 JOURNEYS,申请人为 金内斯克品牌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英国
德国
BVI
开曼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印度
法国
西班牙
意大利
马来西亚
泰国
荷兰
瑞士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西兰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尼日利亚
南非
埃及
哥伦比亚
智利
秘鲁
乌拉圭
比利时
瑞典
芬兰
葡萄牙
加纳
肯尼亚
摩洛哥
斐济
萨摩亚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哥斯达黎加
毛里求斯
塞舌尔
百慕大
巴拿马
伯利兹
安圭拉
马绍尔
厄瓜多尔
记账报税
税务筹划
一般纳税人申请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
进出口退税
离岸开户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著作权登记
公证认证
电商入驻
网站建设
VAT注册
ODI跨境投资备案
许可证办理
体系认证
企业信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