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因第23583313号“草莓先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937731号“草 先生MR.HAY及图”商标、第22592307号“草莓良先生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不近似。
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
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草莓先生”与引证商标二显著认读部分“草莓良先生”相比较,在文字构成、读音上近似,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鲜蔬菜、新鲜水果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新鲜蔬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
两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可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的显著性。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饲料、动物食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这些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饲料、动物食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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