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能够与其他商标相区别。
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509648号“SWEET MIXE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794998号“司味SWEE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639976号“今儿bu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9765752号“Bu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的整体构成、外观及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商标局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的设计创意、构图要素及含义等方面有一定区别,在隔离比对的情况下,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即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即使共存在类似服务上也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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