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因第24508284号“馬叔的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0388063号“马叔家的串店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视觉效果、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地域差异较大,共存在市场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
申请人对申请商标有真实使用意图,引证商标并未积极使用,仅因为在先注册就阻碍申请商标的注册,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立法精神。
申请人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使用图片复印件。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快餐馆、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特点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
申请商标“馬叔的店”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马叔家的串店”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508284号“馬叔的店”商标
马叔的店
申请/注册号:24508284 申请日期:2017-06-06 国际分类:
43类 餐饮住宿申请人:马律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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