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因第24919390号“行者之路WALKERROA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2770487号“行者之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含义、实际使用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百度汉语中关于“行者”、“路”、“瞳”的含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鉴于引证商标申请在先,但初步审定日期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日期,故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行者之路”与引证商标“行者之瞳”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学校(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919390号“行者之路WALKERROAD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24919390 商标申请日期:2017-06-21 国际分类:
41类 教育娱乐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黄葳
商品/服务项目: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4105)、学校(教育)(4101)、运动场出租(4105)、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4102)、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4104)、安排和组织培训班(4102)、幼儿园(4101)、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4105)、安排和组织现场教育论坛(4102)、教育(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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