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没有欺骗性,不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产生误认。
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355757号“基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
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
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截止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托管计算机站(网站);科学研究;生物学研究;制药学研究;药物评估;实施新药领域的早期评估”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生物学研究;化妆品研究”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目的、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汉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电子数据存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类似服务。
申请商标“基准医疗”申请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产生误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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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
(7)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965371号“基准医疗”商标:申请/注册号:24965371,申请日期:2017-06-23,国际分类:第42类-网站服务,商标申请人:
基础医学公司;FOUNDATIONMEDICINE,I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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