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关“脉脉非法抓取使用新浪微博用户信息”的案件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终审宣判。法院驳回了脉脉的上诉,维持原判,认定北京淘友天下技术有限公司和北京淘友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均为脉脉的经营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判决,上述两家公司应共同在脉脉网站首页、脉脉客户端软件首页连续48小时刊登声明,就本案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微博公司消除影响,并赔偿微博公司200万元。
进入大数据时代后,包括微博在内的平台方均有责任和义务推动数据生态繁荣,建立使用规则,并及对滥用行为加以制止。本案为大数据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首案,对行业规则的建立以及如何维权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首次指出:
明确网络平台提供方可以对在用户同意的前提下基于自身经营活动收集并进行商业性使用的用户数据信息主张权利。这意味着,第三方公司抓取微博数据用于商业化将构成侵权行为,微博可以进行起诉。一审判决中,法院经审理判定:二被告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二被告在脉脉网站(网址为www.maimai.cn)首页、脉脉客户端软件首页连续四十八小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二被告共同赔偿微梦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及合理费用208998元。
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及理由,合议庭认为二审的焦点问题为:
1、上诉人获取、使用新浪微博用户信息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2、上诉人获取、使用脉脉用户手机通讯录联系人与新浪微博用户对应关系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3、上诉人是否对被上诉人实施了商业诋毁行为;
4、一审判决有关民事责任的确定是否适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互联网络中,用户信息已经成为今后数据经济中提升效率、支撑创新最重要的基本元素之一,因此,数据的获取和使用,不仅能成为企业竞争优势的来源,更能为企业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是经营者重要的竞争优势与商业资源。因此,网络平台提供方可以就他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其经过用户同意收集并使用的用户数据信息主张权利。
该法院同时指出,明确第三方应用通过开放平台例如Open API模式获取用户信息时应坚持“用户授权”+“平台授权”+“用户授权”的三重授权原则。数据提供方不仅应将用户数据信息作为竞争优势来加以保护,还应将保护用户数据信息作为企业的社会责任,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提升Open API合作模式中相应权限的控制,通过Open API接口调用的检测以及保存调用过程的控制,不断完善Open API合作模式。
公开资料显示,北京淘友天下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淘友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责经营的“脉脉”是一款移动端的人脉社交应用。上线之初因和微博合作,用户可通过微博账号和个人手机号注册登录脉脉,用户注册时还要向脉脉上传个人手机通讯录联系人。但微博随后发现,脉脉用户的“一度人脉”中,大量非脉脉用户直接显示有新浪微博用户头像、名称、职业、教育等信息。
此后双方终止合作,微博提起诉讼,认为被告存在非法抓取、使用微博用户信息,非法获取并使用脉脉注册用户手机通讯录联系人与微博用户的对应关系,以及发表言论诋毁公司商誉等行为。
2016年4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认定北京淘友天下技术有限公司和北京淘友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非法抓取、使用新浪微博用户信息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此后,上述两家公司提起上诉。
2016年12月3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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