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中国民法典的开篇之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于2017年3月15日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国民事法律制度从此开启“民法典时代”。
此后还将编纂民法典各分编,从而形成统一的民法典。
知识产权法律从法律部门的归属上讲属于民法。
而且日前通过的民法总则中,在第一百二十三条作出了原则性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因此,随着民法典编纂工作步入正轨,有两个问题引发知识产权法学界的高度关注:
知识产权是否会被编入民法典各分编(简称“入典”)和知识产权以何种形式“入典”更为合适,是否应当独立成编。能否“入典”?
据了解,自20世纪以来,大陆法系一些国家尝试将知识产权编入本国的民法典,并在90年代兴起的第二次民法典编纂运动中形成高潮。
而中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法典化问题,起始于20世纪90年代末启动的民法典起草。
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审议的《民法典草案》中,知识产权没有独立成编,仅作出一个条款的原则性规定。
有专家撰文指出,这是一种极其简单的“点”式链接,并不能完全满足知识产权的“入典”要求,有民法与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分割之嫌。
对于知识产权是否应当被编入民法典这一问题,业界专家争议较多。
在近日举行的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上,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新锋提出,作为一种现代化的财产关系,知识产权应当纳入民法调整的范畴。
在他看来,知识产权是民法典的现代性和现代化的必要条件,而民法典构建的价值取舍体系是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基础,故而知识产权应当进入民法典。
与之对应,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胡开忠则认为,知识产权与传统民事权利相比有很多特殊之处,具有开放性和不完整性等特点。
从我国的立法情况来看,已经有非常完善的知识产权单行法,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必要另起炉灶,将知识产权纳入民法典当中。
“将知识产权纳入民法典应该是一个长远的过程,而根据国家战略规划,预计将于2020年左右出台民法典,如果非要将知识产权‘塞’入民法典中,时间比较仓促。”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知识产权法研究室主任管育鹰则认为,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毋庸置疑,然而基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将其纳入民法典不宜操之过急。
而且此前通过的民法总则中已经对知识产权作出了宏观性的规定,今后可以通过单行法等方式将规则进一步细化。
对于这一问题,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孙国瑞表示,当前我国知识产权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的积累均存在不足,对于民法典和知识产权立法的关系需要慎重对待,需要汲取国外的经验教训,不宜冒进,究竟是将知识产权编入民法典,还是提取出基本原则放入其中,还有讨论的空间。
如何“入典”?
如果知识产权被编入民法典,那么以何种形式“入典”更为恰当呢?
据了解,从知识产权与民法典的衔接模式来看,目前世界范围内主要有三种方式:
纳入式、糅合式、链接式。其中,纳入式即将知识产权全部纳入民法典之中,使其与物权、债权、继承权等平行,成为独立一编,以《俄罗斯民法典》为代表;糅合式即将知识产权视为一种无形物权,与一般物权进行整合,规定在“所有权编”,《蒙古民法典》就是其中一例;链接式则是在民法典中对知识产权作出概括性、原则性规定,知识产权仍保留有单独立法(专门法典或单行法),这种方式以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为代表。
对于知识产权如何“入典”这一问题,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刘春田说:
“我认为,将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财产权编入民法典当中,顺理成章地建立一个系统化的民事规则,将会对我们国家未来的发展有利。”“尽快编纂民法典知识产权编不仅顺应时代,亦是传承历史之举。”就知识产权与民法典的关系,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邓社民主张,知识产权要在民法典当中独立成编。
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应当立足于本土资源立法的思维。
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导致其与传统私权体系之间存在着冲突,将知识产权纳入民法典中作为独立一编,既是时代特征的体现,也是对传统的继承。
对于这一问题,湘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邹琳则建议,将知识产权与物权、债权、继承权放在同等的地位,将知识产权的规范融入到民法典中,分散在民法典的各个部分。
具体而言,可以将知识产权专有权部分独立成编,将它的流转、继承、侵权责任等对应地在民法典的合同、继承等相关分编中进行体现,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则另行制定法规加以规制。
思想交锋,智慧碰撞。
尽管观点有不同,但专家学者推动中国特色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不断完善的理想殊途同归。
与会专家普遍表示,学界要进一步深入研究知识产权立法和民法典编纂问题,共同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大背景下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设。
(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赵世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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