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五款规定:实用新型专利权自公告授予发明专利权之日起终止。
也即在发明的答复过程中,为了能获得发明的授权而提交的实用新型的放弃专利权声明,其生效条件是发明的授权,若审查员针对发明又审查出其它的问题,导致该发明无法授权时,该实用新型的放弃专利权声明是不会生效的。
可以同时申请实用新型和发明的发明创造,必定是与结构有关的创新。
若只申请实用新型,无法对与该结构有关的方法创新进行保护。
同时申请发明,则可以在发明的申请文件,对与该结构创新有关的加工方法、使用方法、安装方法、控制方法等方面进行保护。
延长主动分案的时间。
在同一份申请文件中,发明人可能针对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提出多种技术方案。
写入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方案,在不具有单一性时,审查员会发出要求分案的审查意见。
又由于权项超出十个会增加每项150元的超项费,也有些技术方案是明显不具有单一性的,申请人出于申请费用的考虑,可以将这些不具有单一性的技术方案写在说明书。
这些技术方案可能不被申请人在实际生产采用,但却很可能被同行所采用。
在市场推广过程中,发明尚在审查过程,申请人可以根据市场应用的情况,对于那些被同行应用的技术方案提出主动分案申请,以达到垄断市场,保护自身市场利益的目的。
由于同时申请了实用新型,有实用新型专利权进行维权,发明的审查过程较长,有更长的时间来考虑是否需要进行分案申请。
发明不必急于授权,可进行更多次的答复,以争取更大的保护范围。
发来的发明审查意见中,通常有一些不合理之处,一是审查员对技术方案的理解不正确;二是审查员会用事后诸葛亮的思维而认为没有创造性。
若没有同时申请实用新型的话,申请人会因为希望早日获得授权,采用同意审查意见,及时做出让步,修改权利要求书的方式进行答复。
这样的话,会丧失很多与审查员争辩的机会,失去很多原本有机会可以争取到的专利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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