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申请的驳回理由包括:属于专利法第五条及第二十五条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不符合发明的定义,向外国申请专利时未履行保密审查手续,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说明书公开不充分,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权利要求书不清楚,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没有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权利要求不具备单一性,独立权利要求缺乏必要技术特征,修改超范围,分案申请超范围。
我国专利法规定可以获得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有发明、实用新型和外专利法书籍观设计三种,其中发明专利是最主要的一种。
发明是发明人运用自然规律而提出解决某一特定问题的技术方案。
所以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指出“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发明人只有将这种技术方案向专利局提出申请,并且通过一系列严格的审查,特别是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明专利申请授予专利权。
申请人还应按期办理登记手续和缴纳当年年费,这项发明专利申请才能正式成为一项具有专利多种属性的发明专利。
专利行政部门在发明专利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以后,仍然认为所申请专利的发明不符合本法规定授予专利的条件,例如,申请专利的发明不是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的;申请专利的发明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属于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的;不具有新颖性、实用性和创造性的;对同一发明已经有过专利申请的;申请文件中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的修改或者分案的申请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范围的等,应当驳回其申请,不授予其专利权。
专利行政部门在驳回发明专利申请时,应当列举理由,并引证材料。
发明专利申请人对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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