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新《专利审查指南》解释,该解决方案涉及一种消费返利的方法,该方法是由计算机执行的,其处理对象是用户的消费数据,所要解决的是如何促进用户消费的问题,不构成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手段是通过计算机执行人为设定的返利规则,但对计算机的限定只是按照指定的规则根据用户消费金额确定返利额度,不受自然规律的约束,因而未利用技术手段,该方案获得的效果仅仅是促进用户消费,不是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
因此,该发明专利申请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技术方案,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综上所述,一种消费返利的方法未利用技术手段,该方案获得的效果仅仅是促进用户消费,不是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因此不属于专利保护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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