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述无效决定涉及22份证据,其中包括5份专利文献证据,12份网络证据,5份公证书及其译文,这些证据构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无效证据链。
经进一步分析可知,这些证据涉及文献类证据、网络证据、证明网络证据构成现有技术的相关证据、产品使用公开的相关证据以及译文证据。
本文中,笔者主要从网络证据和产品使用公开分析证据链的构成,以期为行业提供参考。
网络证据认定方法
随着网络的普及和人们沟通方式的改变,网络证据在专利无效证据链中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网络证据包括网页类的文字证据以及视频、音频类的证据,这些证据在网络上传播,属于电子证据的一种。
网络证据一般通过后台服务器维护,由于技术手段的限制,不管是请求人举证还是合议组质证,都只能及于网络证据本身所显示的内容,而无法获知服务器上电子数据的具体信息。
与传统的书证、物证不同,网络证据的真实性、公开性并不能仅通过网页本身的内容进行认定,在无法获知网页原始信息的情况下,对网页内容的真实性、公开性的判断,只能通过网站知名度、运行机制、管理是否规范、网页的性质以及网页的获取方式等间接方式进行认定。
如此看来,网络证据是否构成现有技术是专利无效程序证据使用的焦点所在。
本文中,笔者结合所述无效决定,对网络证据中值得注意的几个问题予以探讨。
首先,如何证明国内用户无法登陆的网站内容的可信性。
网络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应当考虑信息发布来源的可信度,即信息产生、存储、交流的方法或方式的可靠性。
一般而言,对于较大的网站,例如央视网站等,可视为较为可信的信息提供方。
然而,对于一些国际网站,例如YouTube、Facebook等网站,因中国除了港澳台之外,大陆不能登录这些网站,使得合议组无法通过登录网站的形式核实证据的真实性,这时可以通过运用中国港澳台出具的公证书证明网站内容的真实存在。
以所述无效决定为例,在该案的请求中,请求人提供了证据7(在YouTube上下载的视频作为网络证据)和证据9(香港律师出具的获取视频证据取证的公证书),以证明YouTube上该段内容的真实性。
其次,对于网站运行机制的判断。
笔者注意到,在近期审理的专利无效案件中,对于网络证据的认定结果有很大一部分取决于对发布信息的网站运行机制的判断,这是由于网站通常为用户提供以个人为中心的服务,因此要判断公开的网络证据是否一直处于为公众所知晓的状态,需要考虑在网络证据的公开日之后,专利申请日之前,网络证据是否处于公众所知的状态。
如果提供信息内容的网站的运行机制使得其提供的内容并不一直为公众所见,从而无法判断信息内容的公开性。
因此,需要预先了解网站的运行机制,在网络证据的证据链构造中提供相应的材料,证明网站提供的信息内容一直对公众可见。
具体到所述无效决定,请求人提交了证据18(即腾讯科技网的一篇报道),其中涉及Youtube网站使用功能的介绍,特别是对于其中新增的视频编辑工具的介绍,试图证明Youtube网站提供的信息内容仅可修改标题,而对于内容无法修改。
同时,还可以通过提供他国专利审查过程或国际检索/初审报告以证明网络证据的公开性,例如检索申请日前的他国审查过程或国际检索/初审报告,这些报告中提及了与涉案专利相关的网络证据,从而佐证在专利申请日前,所述网络证据一直处于为公众所知的状态。
在所述无效决定的请求中,请求人提交了证据6,即欧洲专利商标局出具针对PCT国际专利申请(申请号:
EP2015050140)的检索报告。在该报告中,欧洲专利商标局使用了证据
7、证据8两段视频作为证据,给出了Youtube网站的两段网址和认定的公开日期,这与请求人提供的公证书上的网址一致。
笔者认为,通过提供网络证据的网站的运行机制的证明以及通过其他具有公信力的报告,可以构成网络证据链中证明证据公开性的重要一环。
使用公开认定方法
在现有技术的构成中,提供何种形式的证据以证明产品的真实性和公开性,是专利无效请求时构建公开类证据链的关键所在。
笔者认为,产品使用公开作为技术内容传播的主要方式之一,可以通过制造、使用、销售、进口、交换、馈赠、演示、展出等方式使得相关产品为公众所知。
由于证据的形式具有多样性,因此不同证据的证明力也会有所不同。
在笔者看来,无论采取何种证据形式,其核心应该围绕证明产品使用公开的真实性以及相关产品一直处于公众能够得知的状态构建,同时整个证据链的构造应该是逻辑清楚严密、事实认定清楚准确的。
具体到所述无效决定,其围绕证据11至证据15形成证据链,试图证明与相关专利申请相关的某起重机移动式摄影车的使用公开,从而构成相关申请的现有技术,其中证据11、证据13为公证书,证明可以通过百度查询获得某起重机移动式摄影车,证据12、证据14是证据11和证据13公正网页上的部分内容的中文译文,证据15是中国台湾的期刊,内容涉及某起重机移动式摄影车。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证据15是中国台湾期刊,所以为了证明该期刊本身的真实性,请求人同时提交了证明文件,证明证据15已经被国家图书馆收录。
可见,围绕着以上所述的两个核心,证据11和证据13证明了使用公开中涉及产品的真实性,而证据15证明了涉及产品的真实性以及公开性。
综上,笔者从不同角度分析了在专利无效请求中如何构造证据链,试图通过从不同的证据形式出发,构造多组能够对于涉案专利的创造性提出质疑的证据组。
笔者认为,未来,使用多种形式的证据组合在专利无效过程中会起到愈来愈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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