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是非常重要的一项权利,专利权是具有强制性和专属性的,而药品是我国发明专利的一个大类,发明一项新药后可以申请发明专利,那么为了公共利益国家有权对专利药强制许可是怎样的?下面由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为了公共利益国家有没有权对专利药实施强制许可
今后出现流行病蔓延,国家将可能启动强制许可,即不经过专利所属企业的许可,允许其他厂商生产治疗此病的专利药品。这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司长尹新天昨日透露的。
尹xx昨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在线介绍了专利法第三次修改的进展情况。他透露,第三次修改的专利法修订草案已于去年12月底上报国务院,并且有望在2008年生效。修订草案中,把原有的“传染病”改成了“流行病”,扩大了国家启动强制许可的范围。
2005年,“禽流感”爆发给全球造成了恐慌,也导致抗禽流感药物“达菲”供不应求。瑞士罗氏公司是全球惟一一家被授权生产和销售达菲的公司。
在这种情形下,许多国家开始端出“强制许可条款”——即按WTO知识产权第31号条款规定,若成员国面临国家紧急危难,且不为商业用途时,则不用与拥有专利权者协商,只需在合理的实际情况下“告知”拥有专利权的厂商,便可使用此专利。
由于各方纷纷要求瑞士罗氏公司放弃其拥有的专利权,罗氏不得不初步放开达菲的生产权,并启动接受企业申请和罗氏“合作生产”的制度来扩大产能。
我国对强制许可也有明文规定。现行的专利法规定:“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二、可以实施专利的强制许可的情形
为了防止专利权人滥用其权利,促使取得专利的发明创造推广应用,专利法规定了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的三种情况是:
(1)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可以申请强制许可;
(2)由于前后两项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相互依赖性,即后一项的专利在技术上虽优于前者,但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项专利的,如未能在合理条件下和前一专利权人达成许可协议,使后一专利无法实施时,后一专利权人可申请实施前一专利的强制许可;
(3)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如战争、灾害、传染病),专利局可以给予实施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申请强制许可的单位或个人要提供有关证明,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并无权允许他人实施。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为了公共利益国家有没有权对专利药实施强制许可”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新的专利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出现流行病时,国家有权对专利药实施强制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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