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复审程序是法律赋予专利申请人的救济途径之一,当专利申请被驳回时,如果申请人持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复审委员会提起复审申请。
专利复审程序中的前置审查法律规定
1、《专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根据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将经形式审查合格的对专利局驳回申请决定不服的复审请求书(包括附具的证明文件和修改后的申请文件)连同原申请案卷一并送交作出驳回申请决定的原申请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该审查部门应当提出 “前置审查意见书”。无特殊情况的,前置审查应当在自收到案卷后两个月内完成。
专利复审程序中的前置审查意见类型
前置审查意见分为下列三种类型:
1、复审请求证据充分,理由成立,同意撤销原驳回申请的决定。
2、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和提交的申请文件修改文本不足以使原驳回申请的决定被撤销,因而坚持原驳回申请的决定。
3、复审请求人提交的申请文件修改文本克服了原申请文件中存在的缺陷,同意在修改文本的基础上撤销原驳回申请的决定。
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对前置审查意见的原审查部门的注意事项
对于前置审查意见,应当特别注意下列各项:
(1)原审查部门应当明确说明其前置审查意见属于上述何种类型。坚持原驳回申请决定的,应当详细地说明理由;所述理由和原驳回申请决定的理由相同的,可以简要说明,不必重复。
(2)原审查部门认为复审请求人提交的对被驳回的专利申请的修改不符合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超出了原驳回申请决定所涉及的部分的,应当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说明。
(3)原审查部门提出的意见属于上述第(1)项或者第(2)项两种类型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再进行复审,应当据此作出复审决定,通知复审请求人,并且由原审查部门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4)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中对于原始专利申请文件未作修改的复审请求不得提出新的驳回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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