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制度是依据专利法对申请专利的发明,经过审査和批准授予专利权,同时把申请专利的发明内容公诸于世,以便进行发明创造、信息交流和有偿技术转让的法律制度。
国际上通行的一种利用法律的和经济的手段确认发明人对其发明享有专有权,以保护和促进技术发明的制度。
最早实行专利制度的是威尼斯,它在1474年颁布了第一部具有近代特征的专利法。
以后,专利制度在世界各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在专利支付发展研究历史里面,为了促进国际交流合作和技术贸易,各国先后签订了一些有关保护工业产权的国际公约。
1883年,在巴黎由法国等11个国家缔结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是第一个也是至今为止最重要的国际专利公约,截至1984年已有94个国家参加。
1980年,中国成立了专利局;
1984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1985年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专利(Patent)作为一个法律上的概念,源自英文“LettersPatent”,意指由英国国王亲自签署的带有御玺印鉴的独占权利证书。
由于这种证书的内容是国王授予某人对某项技术享有的独占权,同时,这种证书没有封口,任何人都可以打开观看,证书中的内容是公开的。
因此,“Patent”的本意包括两个意思:
一是“垄断”;
二是“公开”。
可见,垄断和公开就成为专利的两个最基本的特征。
在我国文献中,“专利”本指“独专其利”、利益独占的意思,如《周语上·历王说荣夷公》中称“荣公好专利”,《左传》中的“女专利而不厌”等。
这些古汉语中的“专利”,在词义上与现代汉语中的“专利”明显不同,现在已较少被人们沿用,作为一种法律术语,经过历年的使用与解说,早已大大超出最初语源的实际含义,而有其丰富的内涵。
在专利法学理论中,“专利”一词在不同的语境中使用,具有不同的含义,主要有三种意思:
1.专利指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依法享有的排他性独占权。
这个意义上所说的“专利”一词就等同于“专利权”,如“对某种技术享有专利”中的“专利”,就是指专利权。
2.专利指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本身。
实际上就是指专利法保护的对象即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本身。
3.专利指载有发明创造内容的专利文献。
如“去查查专利”中的专利,就是指专利文献。
“专利”一词用得最广泛的还是第一种含义。
许多场合使用的“专利”一词,实际是表示专利权的意思。
专利制度发展中,由于专利制度是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它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产生、发展起来的。
十七世纪以后,现代化大生产的出现,商品经济迅速发展,使先进的科学技术在社会生产中的作用日益重要,新技术成为一种最有效的竞争手段。
企服快车面,新技术的拥有者要求以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新技术,另企服快车面,社会又需要新技术的拥有者尽快向社会公开其新技术,避免重复研究开发,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使新技术更广泛地应用于社会生产,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在此历史条件下,专利制度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发展起来。
专利制度的基本内容就是发明人将其完成的发明依法向社会公开,社会给予发明人对该项发明享有一定时期的独占权。
由此可见,专利制度是在适应发明人和社会需求的条件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所以,专利制度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有效地保护发明创造,发明人把其发明申请专利,专利局依法将发明创造向社会公开,授予专利权,给予发明人在一定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独占权,把发明创造作为一种财产权予以法律保护。
2.是可以鼓励公民、法人搞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全民族的聪明才智,促进国家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
3.是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先进的科学技术尽快地转化为生产力,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4.四是促进发明技术向全社会的公开与传播,避免对相同技术的重复研究开发,有利于促进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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