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利浦起诉超人侵权案,技术方案须能以科学方式描述。菲利浦公司系“剃须器”发明专利的权利人,其认为超人公司侵犯其专利权,请求法院判令超人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销售者刘健平停止销售侵权行为。超人公司辩称被诉侵权的12款产品的技术特征与菲利浦公司主张的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不构成侵权。
一审法院认定侵权成立,判令超人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100万元,刘健平停止销售。超人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改判驳回菲利浦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点评
生效裁判认为,专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必须能够通过科学方式加以描述,无规律、随机出现的偶然状态,不应被纳入专利权保护的范围。
二审分析认定思路,既遵循了现行法律精神和原则,又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延伸,为今后立法或司法解释的补充完善提供了有价值的素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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