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3款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外观设计,就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该条款规定了外观的设计专利保护客体范围,只有符合上述属性的外观设计才能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
一个建筑首先映人眼帘的是它的外形,通过建筑的外观去感受它的内涵。
尼尔森·占德曼在《哲学在艺术中的地位》中说:“建筑物只有在某种程度上具有标识、传意、象征功能时,才能作为一项艺术作品。”而建筑设计师往往通过建筑的外观表达自己的建筑意象。
例如勒·柯布西耶在提出将朗香教堂设计为“上帝的听觉器官”后,充分选用自己从平时积累而来的经验和感觉,较感性地确定了初步的建筑意象。
盖里在设计某“监狱”时,凭借其对自然形态的积累和想象,把建筑意象形象化为“鱼和蛇”,使得建筑形象具有了象征意义。
这些建筑外观,改变了以往传统观念中的教堂和监狱的形象,让人耳目一新。
也许有人认为,建筑物不足动产,也无法批量生产,所以不适合当做工业产品来保护。
我们认为,首先用工业品的判断标准,不是以是否动产,而是以能否用工业的手段生产制造出来为标准。
建筑物显然是可以用工业的手段制造搭建出来的。
其次,能否批量生产也不能成为建筑物受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障碍。
表面上看,建筑物由于地理环境等诸多因素影响,不能够大批量的生产,但是,建筑物本身的特点又决定了许多大的设计正是由多个细节共同组合而成的,而这些组成部分并不受大环境的制约,完全可以用在许多不同的场合,这一点,在建筑师进行窗、门、楼梯、装饰图案等的设计时,尤为明显。
因此建筑物不仅可以受到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而且保护起来还具有无比的优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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