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实施许可,是指专利技术所有人或其授权人许可他人在一定期限或者地区内,以一定方式实施其所拥有的专利,并向他人收取专利使用费。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其专利。
因此,任何人实施他人的专利都应当事先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
那么,专利实施许可的方式有哪些? 按照被许可人取得的实施权的范围,专利实施许可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独占实施许可,简称“独占许可”,是指一定时间内,在专利权的有效地域范围内,专利权人只许可一个被许可人实施其专利,而且专利权人自己也不得实施该专利。
(二)排他实施许可,简称“排他许可”,也称“独家许可”,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在专利权的有效地域范围内,专利权人只许可一个被许可人实施其专利,但专利权人自己有权实施该专利。
(三)普通实施许可,简称“普通许可”,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在专利权的有效地域范围内,专利权人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同时保留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的权利。
(四)交叉实施许可,简称“交叉许可”,也称“互换许可”,是指两个专利权人互相许可对方实施自己的专利。
(五)分实施许可,简称“分许可”,即基本许可的被许可人依照与专利权人的协议,再许可第三人实施同一专利,被许可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实施许可就是分许可。
另外,还有一种通过国家强制力而发生的许可,即强制许可,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专利法规定,不经专利权人同意,直接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其发明创造的一种许可方式,又称非自愿许可。
根据《专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
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按照自愿原则经协商而订立的合同,但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功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
订立专利许可合同实质上旨在实现一种利益交换,一般都会产生合同双方“双赢”的结果。
订立专利许可合同最为重要的限制就是不得触犯《反垄断法》的规定,构成违法限制竞争的行为。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一般都是比较复杂的合同,它并非简单地约定被许可人有权使用许可人的专利权,更多的是全面约定合作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因为它常常会涉及到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其他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所以其内容常常十分复杂,订立方式十分考究。
专利实施许可的订立有律师或者专利代理人参与,以求约定事项清楚、完整、可行、缜密,尽量避免遗留法律问题。
我国专利代理行业过去较偏重于专利申请事项的代理,随着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不断完善,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代理已经越来越收到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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