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会问专利无效是什么意思?在专利申请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有哪些程序?无效宣告请求可以涉及一项专利权的全部,也可以只涉及其一部分,亦即请求宣告专利部分无效。
所谓“部分无效”,是指宣告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一项或者数项(但不是全部)权利要求无效,或者只是缩小其中某一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家局登记和公告。
如果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待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再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依下述程序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1、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请求人可以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
2、专利复审委员会向专利权人转送无效宣告请求的副本和有关文件的副本。
3、由专利复审委员会组成合议审查组,一般由3人组成,负责对无效宣告请求正式审查。
4、合议审查组在审查过程中,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专利权人呵以修改其权利要求书,但是不得扩大原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5、合议审查组在澄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审查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若请求宣告专利无效的申请理由成立,宣告该专利权无效;请求宣告专利无效的申请理由部分成立,宣告该专利权部分无效;若专利无效的申请理由不成立,宣告维持专利权继续有效。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无效宣告由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复审委”)受理并审查,复审委内部根据不同技术领域设有不同的审查部门。
无效请求将按领域划分至各部门,各部门将成立合议组,并按照时间顺序依次进行审查。
由于各领域案件量不同,因此无效宣告的审查周期也会存在较大差异。
一般情况下,发明专利的审查周期最长约2-3年,实用新型次之约0.5-2年,外观审查周期较短,一般为0.5-1.5年。
另外,如果在无效审查过程中发生专利权属纠纷,则无效审查还可以被中止,进一步延长了无效审查的周期。
除特别简单的案件外,无效审查过程中一般都会有一个口审的程序,类似于法院的庭审程序,双方在合议组的主持下口头进行陈述,一般口审程序后的3-5个月左右会收到无效审查决定。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原有规定,专利侵权诉讼可以因被告提出尤效宣告请求而中止。
这样,在专利侵权诉讼审理中,有些被告为了中止诉讼程序,拖延审理时间,往往会提起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
为了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实施细则》为此新增了第扣条规定:
“在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程序中,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不得延长。”另外,根据2001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将专利权无效宣告作为一种抗辩手段并要求中止诉讼只能有条件地运用。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有规定的情况除外。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或者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维持专利权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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