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专利申请审查虽然只经过形式审查,但是审查程序和内容却并不简单,我们在此前的文章中介绍过外观专利申请初步审查主要审查范围和要求,除了对外观专利申请文件格式等进行审查外,还要审查外观专利申请主体、外观专利优先权、外观专利内容是否合规等等。
在外观专利申请审查中,还有一项就是审查外观专利分案申请。
外观设计的分案申请,是指原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中包含两项以上外观设计,申请人将其中一项外观设计从原申请中分出,作为另一件新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提出,该被分出的新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为分案申请,可享有原申请日。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包括两项以上外观设计的,申请人可以在收到授予该外观设计专利权通知之日起办理登记手续的两个月期限届满之前,向专利局提出分案申请;专利申请被驳回并已生效、或者被撤回或视为撤回且未恢复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请。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专利局认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及其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申请人在克服该申请缺乏单一性缺陷的同时,可以将删去的内容向专利局提出分案申请。
对于新分出的申请,应当核实其是否符合下述分案申请的条件:
(1)分案申请递交日应在原专利申请收到授予专利权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届满之前,原专利申请尚未被驳回(或虽被驳回但尚未生效)、未主动撤回和未被视为撤回;
(2)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必须和原申请人一致;不一致的,应当附有合法的权利转移证明材料;设计人应当是原申请的设计人或者是其中的部分成员;
(3)提交分案申请时,应当提交原申请文本的副本;要求优先权的,还应当提交原申请的优先权文件副本;
(4)原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包含两项以上外观设计的,分案申请应当是原专利申请中的一项或几项外观设计,分出的一项或几项外观设计不得保留在原申请中;
(5)申请人应当在原申请中至少保留一项外观设计,将其余的作为分案申请提出;
(6)原专利申请为产品整体外观设计的,不允许将其中的一部分作为分案申请提出,例如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请求保护的是摩托车的外观设计,摩托车的零部件不能作为分案申请提出。
外观专利分案申请不符合上述第
(1)项条件的,应当作出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通知书;不符合上述第
(2)项和第
(3)项条件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作出分案申请被视为撤回的通知;不符合第
(4)项和第
(5)项条件的,应当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通知申请人修改;期满未答复和修改的,作出分案申请被视为撤回的通知,申请人无充足理由而又坚持不作修改的,对该分案申请作出驳回决定;不符合第
(6)项条件的,应当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期满未答复的,作出分案申请被视为撤回的通知,申请人无充足理由而又坚持作为分案申请提出的,则对该分案申请作出驳回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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