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设计出一款新产品,肯定想要进行知识产权保护,防止产品外观被抄袭或者被山寨。而提到保护产品外观设计的方法,我们首先想到的可能就是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确实,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是保护产品外观设计的常用方法。但其实,对于产品外观、产品形状,除了外观设计专利之外,有很多其它方法和渠道可以进行保护,下面就一起来看看。
一、注册立体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八条对商标的定义,能够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区别开的三维标志也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而立体商标,就是指由三维标志或者含有其它标志的三维标志构成的商标。立体商标可以是商品本身的形状、商品的包装物或者其他三维标志。
对产品独特的外形、包装申请三维商标进行保护的好处包括:
1、商标权具有独占性与排他性,是一种专用权,申请商标能够保证权利专属于申请人。一旦有人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及服务商申请、使用近似或相同外观设计申请立体商标,在先申请人或权利人可以直接发起维权,并要求他人立即停止使用近似或相同商标。
2、商标维权途径广泛,除了发起行政诉讼外,还可以向涉嫌侵权企业所在地工商主管机关进行投诉,通过海关备案进行边境保护等。
3、商标作为常见企业无形资产,是企业奠定品牌的基础之一,因此在经济活动中其本身就具有价值性,可以进行许可或买卖。而同时,法定赔偿数额也在不断提高。
二、通过著作权登记对实用艺术品进行保护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二条、第七条明确规定各成员国应给予实用艺术作品不低于25年的著作权保护。
在中国,《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第六条明确规定,对外国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期为自该作品完成起25年。
我国修订后的现行《著作权法》体系中并没有明确提及实用艺术作品,但在司法实践中,普遍认可使用艺术作品能够作为美术作品或其他作品,从而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以著作权保护范围内的实用艺术作品之名进行产品外形保护的好处有:
1、与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案件不同,著作权案件对于诉争产品的知名度要求较低;
2、著作权的取得不需要通过注册,自作品诞生之日起作者即拥有著作权,因此权利人在维权中不受权利注册与否的限制。当然啦,有合法登记的著作权证书会为维权提供更直接的证据。
三、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名产品特有包装装潢的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主张维权的好处包括:
1、与其他类型的不正当竞争案件类似,对于产品形状、外观的判定会结合侵权方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如虚假宣传、恶意使用权利人其他标识等来进行整体考查。
因此,比起知识产权在侵权判定方面遇到的判断困难来说,只要有证据证明被告从事了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情况,对涉诉商品外观的不正当竞争之诉也更容易得到法院的支持。
2、维权方式并不单一,权利人也可以通过工商投诉的方式维护自身的知名商品的特有形状。
3、相比因为知识产权申请注册制度要花费的较长时间,以及因为某些因素而存在的授权风险,《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保护制度可以提供给权利人的另一个能够获得快速维权结果。
由此可见,保护产品外观设计的方法有很多,到底选择哪种方式,还是要根据产品和企业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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