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通则、担保法和专利法中关于专利权是否能重复质押,都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考虑到专利权质押的特殊性,在目前条件下专利权还不可以重复质押。
专利权作为一种法律赋予的独占权,使权利人得以享有对其专利客体行使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而无需取得他人同意,就专利权本身而言,他们是不可分割的,只能作为一个整体而不宜分别将制造权、使用权、销售权、进口权进行转让,而且一旦出质,质权人即取得了对质物的支配权利,除非质权人同意,出质人即不得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在这种情况下该专利权已不能再作质物去担保另一个债权的实现。
另外,质押金额与专利价值是出质人与质权人的自愿选择,质权人也不可能认可高于其债权的质押金额而给他人留有余地。一旦债务清偿失败,折价或者变卖、拍卖后的所得价款,才是专利权作为质物的价值的最终体现。按《担保法》规定,其中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仍由债务人清偿。从这一点上讲,重复质押也是不现实的。
因此,若无另有约定,出质人不能将已出质的专利权重复质押给其他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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