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笔者在实际工作中发现,审计人员在对发票和往来款收据使用不合规的问题进行定性时,往往都归为“不合规发票入账”,没有根据问题的具体情况来分析定性依据。笔者对问题的具体情况和定性依据进行了分析,认为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发票行为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的行为,需要缴纳相关税费的,取得的发票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有以下两种情况:
(一)发票本身合法, 但是在开具、取得、使用过程中违反规定,例如:
虚开发票,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未加盖发票专用章;扩大发票使用范围;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票据内容不真实;票面字迹模糊等。上述情况都是建立在发生需要纳税的经营活动的基础上的,所以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及问题恶劣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相关规定定性。(二)发票本身不合法,如非税务机关印制、发售的假发票,或是普通收据、自制收据代替发票等。并且这些发票行为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的行为,需要缴纳相应税款,则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及问题恶劣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相关规定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