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大家都可以经常在新闻上了解到,现在的中国企业无论是到境外投资,还是从境外取得营业利润、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都会遇到境外纳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给出了明确答案——千万不要忍气吞声。
那么接下来,中税咨询小编和各位朋友一起来了解了解关于企业同税务机关发生税收争议该如何处理。
相互协商程序升级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的《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56号,以下称新办法),相互协商程序是指税收协定缔约双方主管当局根据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条款的规定,通过协商共同处理涉及税收协定解释和适用问题的过程。
根据客观形势的变化,相互协商程序需要随之升级。
新办法即是升级后的版本。
据了解,中国“走出去”企业按照相互协商程序解决与境外税务机关的国际税收争议由来已久。
为保护纳税人的权益和我国的税收权益,国家税务总局早在2005年就发布了《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国税发〔2005〕115号,以下称原办法)。
但是,随着中国对外投资的加速,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原办法显得不够完整,有些规定不细致,欠具体,难以保证相互协商案件处理的统一性、规范性和高效率,既不利于提高税务机关的工作效率,也不能有效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和纳税人的合法利益。
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了解到,随着中国国际经济交往在深度和广度上的推进,国内税收政策也处于不断地调整中,税收协定的作用日益显得重要,在解释和适用税收协定时出现的分歧或争议逐渐增多,提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解决争议案件数量明显上升。
在这种情况下,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制定了更为清晰、更为实用的《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
据介绍,原办法仅适用于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案件,新办法则扩大适用到缔约对方提请的相互协商案件和中国税务机关主动提请的相互协商案件。
与此同时,原办法中明确,可以提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事项,既包括特别纳税调整的项目,也包括税收协定范围内的项目。
而新办法减少了特别纳税调整的项目,只保留了税收协定范围内可能引起缔约国双方异议和矛盾的6种情形。
由于协定属于国际法,高于缔约双方的国内法,因此,如果中国居民(国民)不能享受协定的待遇,应按照新办法的规定,及时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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