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2022年春节放假安排是2022年1月31日至2月6日放假,共7天,其中2月1日至3日是法定休假日。
因此,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2月1日至3日法定休假日上班,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不得以调休抵销。
安排劳动者在1月31日、2月4日至6日加班的,应首先安排其补休,补休时间不得少于加班时间,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1月29日、30日原本为休息日,但因春节放假调休,变成了工作日,在这两天上班,无加班工资,但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不得以调休抵销。
读者提问:
如何计算加班工资?怎样确定加班工资基数?
回答:
计算加班工资时,需要确定工资基数。
日工资等于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21.75天)。
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300%×加班天数。
休息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200%×加班天数。
第一、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职工工资数额的,而该工资数额又与实际发放额相一致的,就应当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基数应包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等所有工资项目。
第二、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职工实际工资额作为计算基数。类似“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等规定都属于不明确的规定。
第三、在实际中,有时职工的当月工资与当月奖金发放日期不一致,这时应该将这两部分合计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因为职工的月奖具有“劳动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性质,属于工资组成部分。至于企业偶尔发放的如“周年庆典奖”等奖金则可不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第四、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应以职工法定工作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第五、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当综合计算周期为季度或年度时,应将综合周期内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读者提问:
春节在家工作,算加班吗?
回答:
不少人会在春节期间为单位工作,很多人的工作可以在网上进行,但春节在家上班算不算加班得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如果劳动者需要主张加班费的,就应该举证自己节假日存在加班的事实。春节在家工作,劳动者除了需要举证证明存在工作的事实外,还需要证明是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必须在春节期间完成工作。劳动者也应当保留好加班证据,比如用人单位主张加班时的录音、qq聊天记录等等。
如果用人单位只是安排了一项工作任务,并未明确要求必须在春节期间完成,劳动者自行在春节期间进行工作,这种情况不属于加班。
如果劳动者的工作既不是用人单位的要求,也没有用人单位认可的加班记录,而只是自愿加班的情况,则不属于加班,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加班费。
读者提问:
加班费需要缴纳个税吗?
回答:
需要缴纳。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加点所取得的加班工资,应并入工资、薪金收入,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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