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以下简称公告)明确,自2013年4月1起,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应在报关出口之日的次月至次年5月31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报《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手续。
否则,按照《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七)项规定,未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免税的,应视同内销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免增值税、消费税。
19类出口货物进入免税范围
根据公告《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中列名分类,适用此表申报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的,主要包括19项(不含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货物劳务):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软件;含黄金、铂金成分货物;钻石及其饰品;国家计划内的卷烟;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非列名生产企业购进的非视同自产货物;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出口免税的货物;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来料加工出口货物;边境地区出口企业以一般贸易或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毗邻国家,并采取现金人民币结算方式的出口货物;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或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货物;已申报出口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补齐相关单证的出口货物;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生产企业出口实行简易办法征税的货物劳务;出口但未计外销销售收入的样品、展品;其他免税情形的出口货物。同时,适用于增值税出口货物免税范围的,如果有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但不退还其以前环节已征的消费税且不允许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款中抵扣。
19项免税出口货物劳务的4种申报方式
适用《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增值税出口货物劳务和消费税出口货物申报免税的,应根据上述19项范围,分为4种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免税申报与免税核销。
一是属于政策免税规定的出口货物劳务申报。
出口企业应于货物劳务免税业务发生的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填报《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手续(下同),比如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钻石及其饰品等商品的出口免税申报。
二是非出口企业委托的出口货物免税申报。
委托方企业在货物劳务免税业务发生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凭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副本等资料,按免税申报手续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比如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不拥有进出口经营权流通企业的商品应申报免税。
三是退税改免税出口货物劳务的申报。
对因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以及未按期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三种情况,无法实现退(免)税的,并已确定企业要实行免税政策的,应在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满(即自报关出口之日起次年4月30日之前)的次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免税申报手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税。
比如,A生产企业2011年10月15日出口一笔货物,自报关出口之日起至2012年4月18日(征期顺延)之前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单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当在2012年4月的次月,即5月31日前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免税。
另外,需要注意公告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出口企业在按上述三种情况申报免税时,应将以下凭证按《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载明的申报顺序装订成册,留存企业备查:
1.出口货物报关单(如无法提供出口退税联的,可提供其他联次代替);
2.出口发票;
3.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4.属购进货物直接出口的,还应提供相应的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及其他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5.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暂不提供上述第2项、第4项凭证。
四是需要开具免税证明及免税核销的申报。
除上述19类出口货物劳务申报免税的方式以外,还有两种情况需要开具免税证明及免税核销的,一是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二是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不含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自营生产的出口货物劳务,此情况只需申请开具《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
具体操作详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
出口货物劳务免税其他问题处理
(一)退税改免税已过申报期的处理
根据公告第三条第(四)项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已受理出口企业的退(免)税申报,但在免税申报期限之后审核发现按规定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若符合免税条件,企业可在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退(免)税的次月申报免税。
如B外贸企业2012年12月8日报关出口的货物,在2013年2月收齐单证,于3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了退(免)税。
6月,经过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发现,此笔业务不符合退(免)税规定,适用于免税,但已经超过了最后申报免税的期限(即5月31日前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B外贸企业可在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退(免)税的次月,即7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免税,不属于违规申报。
(二)增值税免税出口货物劳务进项税额的处理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应当转入成本,包括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区内生产企业用于出租、出让厂房的。
如出口加工区内C生产企业,2012年10月将厂内部分厂房出租给D公司,期间D公司耗用C企业区外购买的生产用电3万元(不含税价),进项税额0.51万元。
根据上述规定;
0.51万元的区外购电,C企业不能申报退税,应按免税处理,其进项税额作进项税转出处理。
(三)放弃免税权的相关事项
公告第三条第(六)项明确,出口企业如果决定放弃免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劳务放弃免税权声明表》,办理备案手续。
自备案次月起执行征税政策,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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