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中,很多会计人员对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老板”的工资怎么纳税很头疼,尤其是个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工资,无法确定到底是经营所得还是正常的工资薪金所得,没有正确的预扣预缴税款,汇算清缴时也错综复杂,剪不断理还乱。
举例来说,某合伙企业合伙人孙某,企业每月向他支付“工资”15000元,财务人员按照工资薪金申报并缴纳了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款。
次年汇算清缴时,孙某的18万元的工资薪金是不可扣除项目,需要作为纳税调增项,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申报纳税。
该财务人员认为此行为是双重征税,并提出质疑。
该税务人员的质疑没问题,但是造成双重征税的原因是财务人员误将合伙人的生产经营所得申报成为了工资薪金,导致合伙人发放的“工资”双重纳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五款明确“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因此,合伙企业每个月发放给合伙人的“工资”,其实是对合伙人经营所得的分配,应当并入合伙人的生产经营所得进行申报,而不是由财务人员进行预扣预缴,财务人员已经进行预扣预缴的,及时进行更正申报,这样就不存在“双重征税”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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