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第二条规定:软件产品界定及分类: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39号)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第三条规定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
(二)、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根据上述规定:软件公司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应按销售软件产品缴纳增值税税率为17%,因此贵公司取得购买财务软件的专票,税率应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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