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需要关注的是,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汇算清缴时间是不一致的。
三类人无需个税汇算:
纳税人需要补税但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
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
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未申请年度汇算退税。
个税改革方向值得深思
从“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到“个税汇算清缴”,看似是个税改革的不同侧面,实则可以看到国家在个税改革的方向上始终一致:
一是要利用个税调节不同收入群体的贫富差距;二是将个人的多类型收入纳入综合所得。
对于低收入群体而言,这样可以减少个税甚至无需缴纳个税,而高收入群体或者多重收入群体,则往往需要面临高额税率。
今年以来,疫情下的民生、经济、就业等诸多领域面临严峻考验,国家也因此推出了鼓励灵活用工、副业创业等新个体经济计划,多重收入群体得以进一步发展壮大,而帮助这部分群体适用正确的税务政策,合规的降低税务负担,也成为能否推动新经济新模式进一步发展壮大的一个关键点。
以海南省为代表的一些地方政府,已经开始推行包括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在内的政策措施,通过帮助个人注册升级为个体工商户,从而让这些群体更方便的经营业务,合规的处理综合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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