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个税改革亮点之一的“综合所得”征收政策,即对“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四项个人所得实行预扣预交、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个税新政,正处于“预扣预交”进行时——“工资、薪金”一项平时按累计预扣法预交税款,其它三项按固定税率预扣预交税款;到年底马上面临的一项新工程,就是我国个税历史上的首次汇算清缴。
在全国一盘棋的个税新政下,因广大纳税人的收入结构不同,每个月份取得的收入数额不同,本年度的工作时间不同,以及诸多的不同,都会导致“先多交后不交”或“先不交后多交”的情况,即纳税不均衡的普遍现象;这种现象也会涉及普遍的退税问题。
针对这个问题,在税局没有出台具体的汇算清缴文件之前,我依据能想到的可能需要办理退税的情况,在此给大家提个醒,也供税局制定政策时参考。
一是季节性生产企业的员工存在退税的可能,要主动办理汇算清缴退税。
季节性生产企业员工存在收入不均衡及纳税不均衡的问题,很多普通员工的收入按全年计算或许就不用纳税了,所以要通过汇算清缴把平时交纳的税款退回来。
比如广西蔗区的糖厂,一年的榨季只有四个月,机器一开,工人三班倒,十分辛苦,但工资也高;八个月是淡季,发的工资就低,尤其是民营企业榨季和淡季的工资差别很大。
这就存在“先多交后不交”或“先不交后多交”的纳税不均匀的现象,需要汇算清缴帮助员工清退税款。
我国的农业企业、捕捞企业、远洋运输企业、采掘企业等,都属于季节性生产企业,也都是需要进行个税汇算清缴的行业;拿提成工资的群体,因工资发放也具有“季节性”,纳税也不均衡,也要注意年终汇算清缴,结算税款。
二是取得单一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群体存在退税的可能,要办理汇算清缴退税。
目前劳务报酬的预扣税率最低为20%,最高为40%;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扣税率为20%;稿酬的预扣税率也为20%但有30%的减除优惠,而“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最低税率为3%,这之间就存在着税率的高低之差,纳税人在取得这些收入时已按高税率预交了税款,如果全年的收入相对较低,就存在退税的问题。
比如一位作家出版一本书取得稿酬10万元,预扣个税1.12万元,但本年度他就取得这一笔收入,没有其它收入,扣除6万元免征额和教育孩子、赡养老人等费用,他可能就没有纳税的资格了,所以要通过汇算清缴办理退税。
再比如按20%预扣的劳务报酬,如果本年度取得的数额不大,进行汇算清缴的结果就可能适用0税率,或按3%、10%的税率计算税款后退税。
部分地区的税局对建筑工地农民工的工作报酬“适用劳务报酬20%至40%的税率计税”,属于滥用个税政策,如危害生态平衡一样危害税法体系。
建议这些农民工(借助雇佣单位的财务人员)进行年终汇算清缴退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是取得“混搭”低收入的群体存在退税的可能,要办理汇算清缴退税。
“混搭”收入是指取得“综合所得”两项以上者。
“混搭”高收入群体肯定会增加税负,但低收入群体都存在预扣税率较高而实际承担的税率较低或不纳税的问题,比如某纳税人本年度分次取得劳务报酬6万元,分次取得特许权使用费4万元,均已预扣了20%的税款,但若扣除6万元免征额及其教育孩子、赡养老人的费用后,就可能没有纳税资格了,所以要通过汇算清缴办理退税。
四是年度内停换工作的人群存在退税的可能,要办理汇算清缴退税。
这个群体大致包括三种情况,一是“上半年工作下半年没工作”,二是“上半年没工作下半年工作”,三是“年中一段时间没有工作”,不论是前头有收入,还是后头有收入,或是中间有收入,这些收入都属于全年收入,这个收入若在10万以下并已预扣了税款,都应通过汇算清缴办理退税。
五是本年度失业的群体存在退税的可能,要办理汇算清缴退税。
这也是一个客观存在的群体,如果年度内失业且没有再就业,取得的薪酬也已交纳了税款,要通过汇算清缴,结算税款。
六是本年度退休的群体要办理汇算清缴,看看能否退税。
因退休工资免征个税,所以本年度退休的人员,若以前的薪酬已经完税,从法理上说也存在一个汇算清缴退税的问题,但目前尚无明文规定,只能说“看看”。
这个群体退税的条件是退休人员没有再就业或兼职,退休人员再就业或兼职取得的收入要依法交纳个税,并要跟退休前工资“汇算清缴”合并纳税。
上述退税人群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四)纳税人申请退税”之情况;但是否需要汇算清缴,还是要以纳税人实际收入判定;年底了,全年的账也基本能算清楚了,结算税款的问题就要提到议事日程了。
针对我国个税第一次汇算清缴这个大工程,再就便提三个建议:
一是建议进一步明确年度内离退休人员是否要进行汇算清缴退税及其当年再就业所得的合并纳税问题。
这个群体都是长辈,也很庞大,他们的利益跟晚年的幸福生活直接相关,因而需要在政策上予以明确。
政策上考虑不周或含含糊糊,任凭“砖家”胡乱解释,会误导社会,更会增加税收的监管成本。
二是建议进一步明确我国走出去的国际公司员工境外所得纳入汇算清缴以及如何汇算清缴的问题。
随着“一带一路”的拓展,这个群体也越来越大,而且属于一个“面向未来”的群体,税收法规要提前考虑这些问题,并做到政策到位,讲明说透,不能让人瞎猜。
提高政策法规的文字水平很难一蹴而就,但俯身调查研究,切实弄清实际情况,以便制定出切合实际的政策法规,不仅可行,也是一条必由之路。
三是建议对汇算清缴后需要补税的高收入人群,每人单独设立一个对应纳税的储蓄专户。
汇算清缴后,经纳税人“点键”认可,补交的税款从专户自动扣除,跟扣话费一样,不足时短信提醒一下。
高收入群体不差钱,差的是汇算清缴的脑袋瓜子,他们确实需要“纳税方便”。
这项纳税服务可以在原先“年收入12万人群申报”的基础上,进行拓展,统计出高收入人群的收入及其纳税额后,再计算出应该补交的纳税额,并从纳税人的储蓄专户中自动划转税款。
此举既能保证税款及时入库,也能减轻纳税人工作量,更能提升我国个税的征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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