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浙江省国税发布出口发票新规后,四川省于1月16日也发布出口发票开具最新政策,明确出口发票的几大问题。
现总结如下:
1、四川省出口发票新规自3月1日起实施;
2、四川省出口发票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3、发票栏次可自行选择五联版或二联版;
4、出口货物及劳务服务适用退(免)税或免税政策的,开具时选择“免税开票”选项;
5、出口发票“金额”栏以人民币开具;
6、发票“金额”栏填写的是FOB出口金额(人民币),应在“备注栏”填写如下出口相关信息:“合同号:xxxxx”,“金额”栏填写的是非FOB出口金额,应在“备注栏”填写如下出口相关信息:“合同号:xxxxx;FOB出口金额(人民币):xxxxx”;
7、出口退免税申报时,发票号码填写规则:“出口发票号码”栏目只填写出口发票的发票号码,发票代码无需填写。
一张报关单对应多张连续号码的出口发票时,填写该笔业务“首张发票号码-最后一张发票号码后两位”,如:xxxx01-10。
一张报关单对应多张不连续号码的出口发票时,发票号码分段填写,发票分段之间以“;”分隔,如:xxxx11-15;xxxx22-25。
最多只能分两段填写。
如何便捷开具出口发票
传统的税控接口和相关软件插件,只能帮助企业缓解逐张开票的困扰,但开发者业务上的短板,使这种方式无法从出口发票数据的整理环节给企业提供支持,这意味着,企业前期仍需要在数据整理上花费大量时间,而旭诺信息核心研发团队,在出口退税领域拥有十余年业务经验,历经江苏省、上海市出口发票由机打发票变革为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阶段,逐步完善出目前最成熟的出口发票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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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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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量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电子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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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原文如下: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出口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8年第2号
为进一步优化出口退税服务,方便纳税人使用出口发票,现就出口发票使用及出口退(免)税申报表填写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推行范围
我省范围内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需要开具出口发票的,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作为出口发票。
二、出口发票有关栏目开具规则
(一)发票联次
出口企业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可以自行选择五联版或者二联版,其中第一联用于出口退(免)税申报,第二联是记账联,其余联次由出口企业自行安排使用。
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具后应将电子文档打印并作为申报退(免)税时提供的出口发票(实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的试点企业打印后留存企业备查)。
(二)“税率”栏目
出口货物及劳务服务适用退(免)税或免税政策的,开具时选择“免税开票”选项。
出口货物及劳务服务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开具时应选择适用税率开具发票(具体操作指引见附件
1、2)。
(三)“金额”栏目
出口发票“金额”栏以人民币开具。
外币换算成人民币时使用的汇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一般情况下,出口企业应在“金额”栏填写FOB出口金额(人民币)。
出口企业(含实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的试点企业)确需填写CIF等其他作价方式出口金额(人民币)的,应填写《出口金额差异对照表》(见附件3),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到办税服务厅进行现场申报,向税务人员提供《出口金额差异对照表》及其相对应的出口发票。
税务人员经核对无误后,予以“一窗式”比对通过。
(四)“备注”栏目
若出口企业在出口发票“金额”栏填写的是FOB出口金额(人民币),应在“备注栏”填写如下出口相关信息:“合同号:xxxxx”;如果“金额”栏填写的是非FOB出口金额,应在“备注栏”填写如下出口相关信息:“合同号:xxxxx;FOB出口金额(人民币):xxxxx”。
除填写上述内容外,出口企业可根据自身需要,按上述格式自行在“备注栏”添加其他项目。
三、出口退(免)税申报填写规则
(一)“出口发票号码”栏目只填写出口发票的发票号码,发票代码无需填写。
(二)一张报关单对应多张连续号码的出口发票时,填写该笔业务“首张发票号码-最后一张发票号码后两位”,如:xxxx01-10。
(三)一张报关单对应多张不连续号码的出口发票时,发票号码分段填写,发票分段之间以“;”分隔,如:xxxx11-15;xxxx22-25。
最多只能分两段填写。
四、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3月1日起执行。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发票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有关事项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一、二、三、四款,第三条同时废止。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2018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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