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人们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对“版式设计”的知识产权法律研究也是越来越重视,本文就对上述问题浅析一二。
一、版式设计含义
依据百度词条的解释,“版式设计”是指设计人员根据设计主题和视觉需求,在预先设定的有限版面内,运用造型要素和形式原则,根据特定主题与内容的需要,将文字、图片(图形)及色彩等视觉传达信息要素,进行有组织、有目的的组合排列的设计行为与过程,适用于书籍、报纸、刊物、宣传海报等载体。
在目前的立法中,尚无对“版式设计”有清晰的释义,但部分的裁判文书中法院会对“版式设计”进行定义,例如“北京云智嘉图书与北京线安泓文出版者权纠纷”[i]一案中,法院认为:
“版式设计是指对印刷品的版面格式的设计,包括对版心、排式、用字、行距、标点等版面布局因素的安排。版式设计是出版者在编辑加工作品时完成的劳动成果…”
二、版式设计权保护客体
“版式设计”保护的法律规定最初源于《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其中第十三条第六款[ii]明确表示,作者如收回出版权,将作品转移到另一出版单位出版,不得损害原出版单位对图书的装帧设计和版式设计享有的版权。
该规定已于2003年废止。
随着法律逐步完善,“版式设计权”成为了出版者一项重要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iii]规定,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法律将版式设计权和其他邻接权安排在一章中,从我国著作权法的编排体例中可以看出,版式设计权应当按照著作邻接权归类,这种观点在实践中也广为接受。
由于法律规定较为简略,对于版式设计权客体的问题理论和实践中存在分歧,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观点:
(一)分离论
分离论认为版式设计权保护的是“版式设计模板”,即使出版内容不同,但是如果套用在先的版式设计,也构成侵权。
值得一提的是,笔者认为这种“分离”并非对任意版式设计适用,其中隐藏了一个重要的限定条件,即版式设计的“独创性”,如对一些常见的版式设计进行单独保护,必将阻碍出版行业的发展,也会严重限缩公有领域的范围。
(二)合一论
2018年发布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中的裁判要旨是合一论的典型代表,该指南中6.6条明确规定,被告使用了与原告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版式设计,出版同一作品的,构成侵害版式设计权。
笔者更赞同“分离论”的观点,主要原因在于“版式设计”不仅体现了出版者的劳动产出,更体现了智力投入。
优秀的版式设计可以给作品锦上添花,有利于文字作品的充分展示,提升图书自身的美观度和文化品位。
若强行将版式设计与内容绑定,势必会使很多优秀的作品失去版式设计的加持,失去其应有的独特魅力。
但是笔者也发现,在很多法院的判例中都提到:“版式设计与作品不同,版式设计难以达到独创性的要求…”,的确,在实践中,出版物的版式设计权往往会受到诸多限制,版式设计的元素如用字、行距等大多都是从现有数据库中选择,并且已形成相对固定的模式,与其作品内容相比较而言可以创造的空间较小、可选择的方式也很少,因此其“独创性”的要求非常低。
而正因为版式设计要求的独创性很低,因此其保护的标准也就很窄,实践中常常将版式设计权与作品的内容捆绑,也是符合实践的基本情况。
三、版式设计保护侵权行为认定
版式设计权作为邻接权,对于法条中的“使用”的理解通常限缩为专有复制权,权利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擅自按原样复制或进行少量改动后复制使用其版式设计。
实践中侵犯“版式设计权”的情形大致有如下两类:
(一)侵犯著作权同时侵犯版式设计权
将图书或者期刊等出版或者通过电子扫描的形式复制后在线下发行或者在互联网上传播的,不仅侵犯了作品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发行权等,而且侵犯了图书出版者享有的版式设计权。
例如“机械工业出版社与明邦教育公司出版者权纠纷”[iv]一案,法院认为:
“被告明邦公司作为从事教育培训的经营企业,擅自将涉案纸质图书的电子扫描件(pdf格式)上传至其经营的明邦教育网站(www.mingbangedu.com)并向公众提供下载服务,其目的系通过提供相关课件吸引学员以获取经营利益。法院认为,被告明邦公司涉案行为构成侵权行为,不仅侵犯了作品著作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而且侵犯了原告机工社享有的涉案图书版式设计权中的复制权,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应当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二)未经允许使用的与权利人拥有的实质性相似的版式设计
在版式的编排设计上不做改动或做微小改动,两者已构成实质性相似,并且超出了版式设计表达的巧合程度。
例如“内蒙古出版集团与北京创世公司侵害版式设计权纠纷”[v]一案,法院认为:
“内蒙版《老人与海小王子》一书晚于汕大版《老人与海小王子》图书公开出版,其在章节标题、每章故事正文的第一个字、奇数页右上部、偶数页左上部、每页外侧边缘及页码的编排设计上除对个别设计元素做了微小改动外,与汕大版《老人与海小王子》基本相同,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两者已构成实质性相似。诚然,任何人都可以运用多种元素就图书的版面布局进行个性化的安排和设计,但本案中这种基本相同的表达已经超出了巧合的程度,故内蒙古出版集团、内蒙古人民出版社未经许可,在内蒙版《老人与海小王子》一书上使用汕大版《老人与海小王子》图书的版式设计,侵犯了创世卓越公司享有的版式设计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四、版式设计侵权责任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版式设计权受到侵害时,侵权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般地,由于版式设计权属于财产性权利,法院会主要以令侵权人赔偿损失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
在“人民卫生出版社与北京书生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vi]一案中,法院认为:
“因被告对图书版式的使用行为未侵犯原告的精神权利,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权利人应当就实际受到的损失、侵权人违法所得数额进行举证,若无法举证时,法院会酌定经济赔偿数额,一般考虑如下几个因素:
(1)版式设计上投入的智力劳动情况;
(2)版式设计费用;
(3)侵权人主观过错、侵权方式和范围;
(4)作品知名度和市场价值、权利人的知名度等。
五、结语
如今,法律的不完善对版式设计的保护造成了极大不利的影响,版式设计维权依附性强、版式设计权的内容缺乏明晰的界定、版式设计权的侵权责任追究困难等都是现实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笔者呼吁,不仅应当从立法层面上解决理论制度的缺陷,作为出版者、出版社更应当积极的发挥创造性,从源头上对版式设计的智力成果做到真正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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