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开始执行。针对公告中的热点问题,咨询了相关行业专业汇总了六大问答,供大家学习了解,希望对大家有一定的帮助,期待与您的合作共赢。
1.成品油发票从何时起,必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
自2018年3月1日起,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
2.什么是成品油发票?
成品油发票是指销售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称“成品油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3.成品油经销企业应于何时完成期初库存录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
成品油经销企业应于2018年3月10日前(包括3月10日),完成成品油库存情况录入。4.成品油经销企业在哪里录入期初库存?
根成品油经销企业应将成品油库存情况录入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
5.成品油经销企业期初库存如何确定?
成品油经销企业的成品油库存情况应为截至2018年2月28日的库存(不包括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成品油库存)。
6.生产企业外购用于连续生产的成品油,取得2018年2月28日前(包括2月28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符合扣除规定的,应如何申报?
外购用于连续生产的成品油,取得2018年2月28日前(包括2月28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符合扣除规定的,纳税人应于税款所属期2018年4月前申报,计入《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本期外购入库数量”中,连续生产耗用后,按规定计算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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