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新修改的专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自申请日起计算。
修改前的专利法则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自申请日起计算。
由此可见,此次专利法修改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延长了。
对此,有两个问题值得研究。
一是,赋予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期限的合理性。
二是,此次修改专利法,为何在没有延长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期限的基础上单独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做了延长。
关于第一个问题,可以从一般意义上的专利权期限设定的合理性方面加以理解。
专利权期限的设置,被认为是对专利权的限制形式之一。
专利权本身是一种独占性的权利,但如果不对其给予一定形式的限制,就无法保障社会公众在一定时期、以一定方式合理利用专利的方便和自由。
基于专利立法对保护专利权人利益和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平衡的考量,有关专利的国际公约和国内立法都毫无例外地规定了专利权限制制度。
其中,规定专利权有限的保护期限就是体现。
关于第二个问题,此次延长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实际上是基于我国加入《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保存海牙协定》(下称海牙协定)这一国际公约的需要。
海牙协定明确规定,工业品外观设计(即我国专利法上的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限应为十五年。
此前我国专利法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只有十年,没有达到该协定的要求。
为了使我国的外观设计创新在其他国家和地区也得到充分的保护,鼓励我国外观设计创新,提高外观设计创新能力,我国有必要加入该国际公约。
在这种背景下,需要通过修法的形式,将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提高到公约规定的十五年。
相信加入该国际公约,有利于推动我国专利制度国际化,进一步提高我国对专利权的保护水平。
在外观设计专利制度完善方面,引进局部外观设计专利制度也是此次专利法修改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内容。
根据新修改的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与修改前的专利法关于外观设计专利权概念的规定相比,将“产品”具体分为“整体或者局部”,实际上是引进了其他一些国家业已实行的局部外观设计专利制度。
这一改革,是我国外观设计专利权制度的重要进展,其对于鼓励我国外观设计创新,提高我国外观设计创新能力,促进我国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完善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从国外对外观设计的保护来看,美国、日本等国针对产品中不能分割或者不能单独出售、使用的部分规定了局部外观设计专利制度。
如日本《意匠法》中规定了部分外观设计专利制度。
在不承认局部外观设计专利制度的情况下,尽管在实践中我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可以通过将局部外观设计创新置于整体的产品设计中,从而使得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符合专利权授权条件,但这种方式在较大程度上制约了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不利于在更大程度上保护外观设计创新。
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实践看,申请人实质上希望通过功能性与审美性的统一,达到促进产品销售的目的。
局部外观设计则往往是外观设计整体中的那些新颖别致的“亮点”,其对于促进外观设计专利上述目的的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如果缺乏局部外观设计专利制度,对上述局部外观设计创新“曲线救国”式的保护,不仅会限制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而且会徒增申请人的程序性负担。
因此,在当前我国大力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鼓励和保护创新的政策背景下,专利法此次修改引进局部外观设计专利制度,可谓正当其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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