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商标注册的实质性条件主要由商标法及相关法规规定,是商标能否通过审查的核心标准。以下是企服快车知产就商标注册必须满足的实质性条件及详细说明,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可以咨询在线顾问。
一、显著性(区别性)
1、核心要求:商标必须具有显著特征,能够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2、具体情形:
a、固有显著性
强显著性:独创性文字、图形(如“苹果”用于电脑)、任意性词汇(如“长城”用于葡萄酒)。
弱显著性:暗示性标志(如“飘柔”暗示柔顺效果)。
b、缺乏显著性(通常被驳回)
通用名称:如“手机”用于手机类商品。
描述性标志:直接描述商品功能、质量等特点(如“速洁”用于清洁剂)。
行业通用图形:如剪刀图形用于裁缝服务。
c、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
长期使用后,消费者能将该标志与特定品牌关联(如“六个核桃”通过广告宣传获得显著性)。
二、合法性
1、核心要求:商标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2、禁止情形:
a、国家标志:
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等(如“五星红旗”)。
例外:经授权的特殊案例(如“中华”香烟)。
b、国际组织标志:
c、民族歧视性:包含歧视特定民族的内容。
d、欺骗性:
易使公众对商品质量、产地等产生误认(如“澳洲有机”用于国产牛奶)。
e、不良影响:
违背公序良俗(如“流氓兔”“MLGB”曾被驳回)。
三、非冲突性(在先性)
1、核心要求:不得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
2、具体情形:
a、相同或近似商标:
与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已注册或申请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如“星巴客”模仿“星巴克”)。
b、侵犯他人在先权利:
著作权:抄袭他人美术作品作为商标。
姓名权:未经许可使用名人姓名(如“乔丹”商标争议)。
专利权/外观设计:复制他人专利设计。
地理标志:冒用“西湖龙井”“茅台”等地理标志。
四、非功能性(针对立体商标等)
1、核心要求:商标不得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功能所决定。
2、具体情形:
a、商品自然形状:如普通药瓶形状。
b、技术效果必需的形状:如轮胎花纹为防滑设计。
c、实用功能形状:如三脚架结构的稳定设计。
例外:具有显著特征的独特形状(如“费列罗巧克力”的金色球形包装)。
五、建议策略
设计显著性强的商标:优先选择任意性、暗示性词汇或独创图形。
提前进行商标检索: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或专业机构查询近似商标。
积累使用证据:若商标缺乏固有显著性,需提前布局广告、销售等证明材料。
规避禁用条款:避免涉及国家标志、敏感词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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