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一:在商标异议程序中,当事人认为他人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在申请异议的同时,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并提交有关材料证明其为驰名商标。
办法二:在商标纠纷案件中,当事人认为他人的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该商标的申请时,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办法三: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要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发地市(地、州)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办法四:在商标纠纷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将其主张的驰名商标作为答辩或者证据,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本案的具体情况确定所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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